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
2012年12月22日,受害人李某接到朋友张某等三人邀请其中午一起吃饭的电话,便开车赶到受邀地点。在吃饭过程中,张某等三被告明知受害人李某一人开车付邀,还极力劝酒。饭后,在受害人李某醉酒驾车回家时,三被告未有劝阻,受害人李某行至某桥处坠入河内身亡。事后,受害人家属向张某等三被告索赔,三被告以被害人的死亡与其无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因此受害人家属将三位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受害人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同学关系,三被告系连襟关系。12月22日中午,三被告邀请受害人李某一起吃饭,喝酒至下午5时左右结束,离席后受害人李某驾驶其轻型货车回家,行驶至某桥处,车辆碰撞桥栏杆翻入河内,发生致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经公安局检验,受害人李某系颅脑损伤死亡,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7.7mg/100ml。受害人李某死亡后,就赔偿事宜,通过中间人调解,原告与张某等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饮酒驾车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作为同学、朋友之间饮酒,相互劝诫、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善良谨慎安全保护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张某等三被告明知李某驾车,仍与其共同大量饮酒,不但没有很好地尽到劝阻、通知、照顾等义务,反而使李某饮酒后达到严重醉酒状态,并放任其驾车离去,导致其驾车坠河身亡。由此,受害人李某的醉驾身亡与张某等三被告没有尽到足够的劝诫、照顾等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张某等三被告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饮酒驾车,应当意识到酒后驾车产生的后果,其酒后驾车身亡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金乡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张某等三被告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
点评:
2011年5月1号 “醉驾入刑”正式开始实施,很多人为此叫好。因为关于醉酒驾驶引起的悲剧近年来不断发生,造成了无数的财产损失和家庭悲剧。“醉驾入刑”的刑八修正案实施了近两年,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酒驾的人数有了大幅度减少,但一些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不少的人认为只有酒驾人承担责任还不够,有必要追究劝酒人的责任,如果仅是是追究酒驾人的责任根本无法杜绝类似的案例的发生,本案就是其中之一。但到底要不要追究劝酒人的责任,劝酒人到底有什么责任,责任基础又是什么呢?
在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传统酒文化中,对长辈、宾客劝酒、敬酒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习俗和社交礼节,“喝好”甚至“喝倒”是表达诚意的一种方式。在这么一种文化传统中,应该怎么追究劝酒人的责任,并不能一概而论。一般的劝酒行为是不被法律禁止的。学理上这种行为被称为情谊行为。社会生活中的情谊行为是人类生活的必备,法律不应当过多的介入。
在情谊行为中,当事人之间基于聚餐饮酒、相约旅游等共同行为形成了某种特定的关系,并基于此种特定关系在当事人相互之间产生了某种合理的信赖,相信活动主体间会从善良、理性的角度来履行相互照顾、保护的合理注意义务。这种合理的注意义务就是本案中三被告承担责任的基础。被告明知道受害人已经喝醉还放任其开车不加劝阻,已经违背了其注意照顾义务,对被害人的醉驾行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同时,被害人作为司机应当了解我国的交通法规和自己的身体状况,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定由醉酒人承担主要责任,劝酒人承担次要责任,即劝酒人一般应在10%至30%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10万元的费用,也是比较适当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场合,如果对醉酒的人负有更高度的照顾义务和注意义务时,而劝酒人没有尽到,造成更严重后果的话,还可能负有刑事责任。例如,严寒冬日将一起喝醉的同伴放到马路边便自己回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