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升,法学博士,1999年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法学医学双专业背景,泰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医药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代理医疗纠纷、行政诉讼案件。服务项目:1、为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因医疗问题专业性强,希带好相关病史资料,到本所当面咨询;2、代理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整理陈述意见,参加鉴定会;3、代理双方当事进行协商、调解,解决医疗纠纷;4、代理医患双方进行民事诉讼,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5、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擅长:医疗纠纷
杨东升,法学博士,1999年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法学医学双专业背景,泰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医药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代理医疗纠纷、行政诉讼案件。服务项目:1、为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因医疗问题专业性强,希带好相关病史资料,到本所当面咨询;2、代理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整理陈述意见,参加鉴定会;3、代理双方当事进行协商、调解,解决医疗纠纷;4、代理医患双方进行民事诉讼,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5、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陈述人:顾某(死者孙某配偶),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电话:…委托代理人:杨东升,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161018988……医疗机构:一、兴化昭阳镇某诊所内科;地址:兴化市…路…号…室;经营者:某,男,汉族,…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二、兴化市某医院,地址:…,法定代表人:…一、事实部分:2015年6月8日晚,孙某晚饭过程中出现剧烈头疼、恶心、呕吐等身体不适症状后,随即由王某陪同到某诊所就诊。某诊所测量血压,告诉患者血压170/120mmHg,未做其他任何心肺听诊、脑膜刺激征等体格检查,即给患者使用静脉点滴甘露醇注射液、红花注射液各1瓶(用量不详)。事后我跟他们索要病历、处方、用药清单等,某诊所拒绝提供。6月9日早晨10点左右,我陪孙某同往某人民医院就诊。门诊陈某在门诊病历上即已初步诊断为“高血压病”、“蛛血”,便开具头颅CT、血常规,血脂血糖门诊检查单,另外陈某要了我的手机号,同时口头告知我下午3点30分至4点拿到报告单再来一下门诊。看门诊时,陈某医生没有给我立即办理转急诊手续、住院手续,没有告诉我病情的严重性,没有给予任何治疗。上午11点27分,孙某在CT检查室完成头颅CT检查,CT室工作人员告知我下午3点30分至4点来CT室取报告。下午3点30分许,我在未接到任何医生通知的前提下到CT室取报告,发现CT报告结果严重,才立即上三楼找门诊医生陈某,办理入院手续。4点10分许,孙某在CT室门口等我办入院手续,这时已陷入神志不清、深度昏迷状态。当日下午4点22分以“蛛网膜下腔出血、呼吸骤停”收入新ICU病区抢救。抢救期间,我还请了上海华山医院专家前来会诊,但被告知因治疗延误,无任何救治方案。6月16日,人民医院认为已为救治可能,继续下去只是浪费财力,建议原告放弃治疗,我只得办理自动出院手续,出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呼吸骤停。孙某于6月16日死亡。二、两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一)某诊所存在以下过错:1、某诊所违反“未及时转诊”的注意义务,违反医疗规范,应承担过错责任。孙某起病突然,出现头痛、呕吐严重症状,血压测量奇高。作为一家诊所应“拒绝”为孙某提供治疗,并有义务立即转诊有条件行CT检查医院进一步明确诊断治疗。为了攒取医疗费,某诊所在没有条件实施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前提下,不但没有拒绝治疗,反而谎报血压值为170/120(根据后来医疗调解中心某本人陈述,血压值为200/120),容留孙某在其诊所治疗,使孙某丧失最佳的救治时间。兴化某人民医院离某诊所不足三公里,如果某拒绝治疗并告知诊所不具备诊疗条件的话,孙某及陪同人员王某一定会在第一时间赶往兴化某人民医院急诊。某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2、某诊所存在用药过错,违反诊疗规范。某在诊疗过程中使用了加重颅内出血的红花注射液。被告无法确定孙某是否有颅内出血点的前提下使用了药理相反的红花注射液,加重了病情的恶化(防止再出血是治疗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原则,红花注射液系用于治疗脑血栓、脑梗塞等闭塞性脑血管疾病,绝对禁用于有出血倾向者)。另外,在诊断不明确的情况下静脉点滴甘露醇注射液固然起到了降低颅内压和血压的作用,起到缓解症状的作用,挂完水当夜,患者呕吐头痛的确有所缓解,但是却“隐盖”了孙某“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危重病情,结合孙某挂水临走前某“建议回家卧床休息”的口头医嘱,导致当晚患者延误了病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3、某诊所拒绝提供与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孙某死亡后,我多次去找某诊所索要有关的病历资料,某拒绝提供(有录音资料证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应推定某诊所有过错。”综上,某诊所违反医疗法规,存在未及时转诊的医疗过错,拖延了孙某的最佳治疗机会;红花注射液的错误用药,直接加重了孙某颅内出血病情的恶化。在患者去世后,一再拒绝提供病历资料,依法应当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二)兴化某人民医院存在以下过错:1、兴化某人民医院违反《危急值报告制度》,使患者失去最佳的救治时机。“蛛网膜下腔出血”属于危急值应当报告的范围,《危急值报告制度》属于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作为三级医院的兴化某人民医院没有执行《危急值报告制度》,违反了医疗常规和规范,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而该行为也导致孙某未得到及时救治,与死亡原因之间具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患者从当日上午10时许就初步确诊为“蛛血”,直到当下午4点10分孙某昏迷前,兴化某人民医院都没有采取治疗措施。当日上午10点半左右,陈某医生在门诊病历就已初步诊断为“高血压病”、“蛛血”。“蛛血”属于急重症病例,作为三级医院应当按照《危急值报告制度》流程,第一时间采用必要的诊疗措施。而接诊医生陈某在处理这样的门诊病人,未执行《危急值报告制度》,未尽医疗上的注意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没有出具病危通知书,没有及时将孙某转急诊或抢救室。也没有在《CT送检单》上注明“蛛血、高血压”的初步诊断,放任了病情的发展。2、CT室医生在也严重违反了《危急值报告制度》。头颅CT报告单显示,摄片时间为11点27,报告时间为11点49分,印象为“蛛血”。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41条的规定,CT室工作人员应在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和患者采取措施。而CT室工作人员告知患者本人下午3点30至4点到CT室取报告,孙某下午3点40陷入昏迷之前,我都没有接到陈某和CT室的任何医生的电话。直到孙某昏迷,都没有接到CT室工作人员的通知。3、兴化某人民医院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存在违规用人过错。经申请泰州市人民医院医政处查询,陈某的执业注册地点在2015年2月份就已变更为“兴化某复员军人门诊部”。陈某当天看病过程中不断接到电话,电话里说车子在楼下接她,在未到下班时间点前即提前离岗。陈某医生在整个门诊处置过程中没有尽到处理危重患者注意义务,与兴化某人民医院违规用人过错也有关系。三、因果关系分析:(一)孙某在就诊期间,无论是其本人还是家属均严格遵照某诊所、兴化某人民医院的医嘱进行诊疗,没有拖欠医疗费。而孙某直至下午昏迷前,神志清楚,无昏迷、偏瘫等症状,临床病情分级(Hunt、Hess分级)≤Ⅱ级,如尽早入院手术或介入治疗,应有较好的预后,亦不会发生死亡的最终结果。(二)某诊所不具备治疗“蛛血”的诊疗条件,如及时转诊或告知孙某拒绝诊疗的原因,孙某必然会选择到兴化某人民医院急诊,就不会丧失最佳的抢救时机。如果某采取止血用药而非错误使用药理相反的药品,也不会加速病情的恶化。(三)兴化某人民医院在门诊时即已通过问诊,体格检查,初步诊断为蛛血,如果陈某医生及时采用治疗措施,及时将孙某转入急诊抢救室或立即办理入院手续,孙某就不会出现死亡的结果。(四)兴化某人民医院作为三级医院,在11点27分CT拍片时,即已发现“蛛血”症状。如能严格执行危急值制度,及时告知患者本人或其家属,患者至少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不至于拖延到下午4点10分患者陷入昏迷。根据三级医院现有的医疗水平,完全能够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四、医疗损害鉴定请求:(一)请求认定某诊所存在用药过错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未及时转诊”的注意义务;拒不提供病历资料的过错推定责任;(二)请求认定兴化某人民医院存在违反《危急值报告制度》诊疗规范,未尽医疗注意义务的过错推定责任;(三)孙某的死亡与某诊所、兴化某人民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对某诊所、兴化某人民医院的共同侵权行为在孙某死亡结果中的原因力大小、责任大小作出分担。我的爱人孙某今年47岁,她的突然离世,给我和我的家人带来了沉重的打击。最后,我希望各位专家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分析并作出鉴定意见。陈述人:2015年9月27日附:相关法律、法规1、《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5、《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编者按:医疗纠纷调解不失为一种快速、有效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之一。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聘请专业医疗律师就医疗过程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在此基础上参与双方的调解,调解的成功率和效果可能更佳,如调解不成,还可以提起诉讼。该案为我所杨东升律师代表患方参与调解医疗损害赔偿成功案例。经调解,院方最终同意支付17万元损害赔偿金,院方承担主要责任。附:律师函敬启者: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患者任某之子王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要求兴化某某医院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事宜,提出本律师函。一、患者基本情况任某,女,离休干部,于2014年12月25日神志清楚的状态下入住兴化某医院新心内科,于2014年12月27日下午死于院方。患者主诉为:胸闷、心悸、气喘。入院前体温、血压、呼吸、脉博、大小便等各项体检检查指标正常,体重无明显增减。既往病史为:起博器术后。初步诊断为:1、冠心病房颤起博器术后心功能3级;2、高血压病;3、脑萎缩;4、肺部感染;5、低钠血症、低钾血症。(余见病历资料)二、治疗主要经过患者任某入院前神志清楚,血压正常,大小便正常,体重无变化,除主诉外,无任何不适症状。检验显示血钠、血钾浓度偏低(钠120.2mmol/L,钾2.8mmol/L),院方给予补钠补钾纠正电解质紊乱、抗感染、降压、利尿等治疗措施。补钠补钾治疗措施除常规使用生理盐水加药点滴治疗外,浓氯化钠注射液+100ml生理盐水连续多瓶静脉点滴,另增加生理盐水用药点滴。补钾方面静脉点滴10%的氯化钾外,另连续增加氯化钾缓释片1g口服qd;抗高血压的治疗:缬克、吲达帕按缓释片20mgqd。另用前列地尔注射液qd静脉点滴3天。(其他用药省略)三、院方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分析院方提供的医嘱清单及其治疗方案,初步认定院方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一)补钠补钾方案存在过错25日患者入院检验钠120.2mmol/L,钾2.8mmol/L;经过大量的补钠补钾治疗用药,26日浓度仍为为钠117mmol/L,钾2.91mmol/L。基本没有改观,主管医师??在第一次调解中对此已作陈述,并且对治疗结果感到不解,这有点让人不可思议,竟然主管医师没有意识到治疗方案存在的错误问题。另外,第一次调解中某科长强调电解质紊乱是医院(三级医院)极其强调的重要治疗指标。我们通过相关病程资料,发现院方在处理低钠血症、低钾血症的治疗方案中存在过度用药,滥用药物、错误用药以及其他违反诊疗常规的地方。纠正低钾血症的治疗方案,院方采用静脉点滴氯化钾注射液(基)10ml,浓氯化钾注射液静滴,以及氯化钾缓释片口服等大量钾制品进行综合补钾,另通过生理盐水,以及浓氯化钠+小剂量生理盐水100ml进行补钠,如此急速大量的高浓度补钾补钠,其结果不但没有扭转钠钾浓度相对偏低的检验结果,而且带来更为严重的不可逆转的恶性后果:患者高渗性脱水,水肿,腹部水肿,干渴后大量饮水,尿量持续性减少,严重的水钠潴留,血容量增大,血压急剧上升(190),最终造成患者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心源性衰竭死亡)。此治疗方案存在的问题有:(1)补钠补钾方案矫枉过正,矫枉不当。患者的血钠血钾水平入院属于轻度偏低,身体仍处于可耐受状态,院方在短时间里采用大量补充钠钾(尤其是高浓度钠盐的使用),导致患者高渗性脱水。(2)违反医疗规范,使用氯化钾缓释片。院方没有严格观察尿量和心电图,在尿量极少的情况下口服氯化钾缓释片,违背医疗上的“见尿补钾”原则。期间,医生无视家属多次向医院反映患者饮用大量的水,仍然口干、患者脸部严重浮肿、腹部肿胀、小便开始没有等症状,院方仍然没有停止上述治疗措施,坚持执行其原本错误的医嘱执行。(3)临床医生缺乏基本的医疗常识判断。患者经过大量急速的补钠补钾措施后,主管医师??对血钾血钠浓度为什么还是无法升高自己都无法解释(首次调解中??承认),甚至认为补得不够,让患者吃大量的橙子来补钾,进而又导致患者血糖急速上升。医生??对补钠补钾不当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的情况也是造成患者水钠潴留的严重后果。(4)25日下午患者入院,体质特殊,医生??所开具的所有医嘱并未得到上级医生的确认,针对一个体质特殊的患者,相当草率。另外,我们认为,入院前的患者的血钠血钾水平属于相对偏低,神志清楚的情况下入院,尚能耐受,并非危及生命。如果院方一开始密切观察体重、尿量、血压、心电图等指标的前提下,采用小剂量、常规剂量、拉长补钾补钠时间周期,不致导致患者严重的水钠潴留、血压急速升高、心源性衰竭死亡。(二)医院违背用药禁忌主要存在的问题是:(1)降压治疗措施吲达帕胺缓释胶囊1.5mgqd,低钾血症是该药的禁忌症之一。院方在明知血钾偏低的情况下仍然违背用药禁忌继续使用。(2)采用氯化钾缓释片(1g,口服,tid)“见尿补钾”是医疗原则,患者家属向医护人员反映患者干渴大量饮水后尿量仍然明显很少的前提下,院方无视禁忌症,院方不顾此原则,继续使用氯化钾直至患者死亡。(3心功能不全患者禁用前列地尔注射液,院方在明知患者心功能3级及其严重水钠潴留、血压陡然上升仍然违反用药禁忌,是导致患者心源性衰竭死亡的直接原因。(三)院方存在过度治疗行为患者25日神志清楚的入院,入院前仅服用2种抗高血压药物,所诉症状系低钠低钾所引起,余无任何不适症状。原本这些症状可以通过正常输液(常规浓度的生理盐水、KCL(基)点滴、),及时更换排钾性抗高血压药物的治疗方案即可改善。但院方不顾于此,开具大量的口服、静脉注射、静脉点滴、肌肉注射药品(详见医嘱),全面抗感染、抗血压、利尿、活血、抗心绞痛等等。可以说,对一位离休干部的过度治疗也是加重其病情急剧恶化死亡的原因之一。(四)院方用药没有考虑患者的特殊体质院方治疗方案没有顾及患者的特殊体质,也没有尽到诊疗上的注意义务。院方在明知患者于2004年行起博器植入术的病史及心功能3级、高血压病史的情况下,对于补钠补钾措施、抗高血压的治疗方案完全没有意识到患者特殊体质对用药的谨慎要求。??医师开具的首次治疗方案没有得到上级医生的审核,也没有通过会诊手段谨慎论证治疗方案的可行性及其对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例如水钠潴留、心力衰竭的发生)进行评估和论证,也没有向患者家属告之治疗方案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更没有向家属提出转院的意见,??医师个人过于自信的采用错误的补钾补钠措施、违背用药禁忌(前列地尔注射液),以及无任何严格的监测措施(体重、尿量)最终导致患者的直接死亡。四、医疗过错行为与因果关系分析院方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过错行为。(1)补钠补钾治疗方案存在错误。(2)补钠补钾没有按医疗常规对体重、尿量进行全种监测,患者严重水肿和无尿仍然不停止补钾。可以说,大量补钠补钾均未能提升钠钾水平,直至患者全身浮肿、水钠潴留导致心衰死亡,??医师都未意识到问题出在何处,这种医技水平,注定患者必死无疑。(3)违背用药禁忌,明知患者存在严重的心功能不全,仍然使用前列地尔注射液,这与死者心源性衰竭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上过错医疗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患者的死亡与院方医疗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入院前,在家里仅用两种抗高血压药物,身体无其他不适,饮食起居都没有问题。入院时血压正常,大小便正常,体温正常,体重无波动无水肿,其主诉中的不适症状系因服用排钾性抗高血压药造成,25日入院后化验血钠血钾浓度偏低,但属于非严重程度。这个问题原本可以通过饮食调整和正常的电解质点滴即可解决。但是,患者入院后,经过25日、26日、27日的3天严重错误的治疗方案(高浓度大剂量的使用钠钾),患者原本没有的症状急速出现(严重水肿、血糖、血压升高,呼吸困难,无法入睡),并呈现急剧加重,导致病情快速恶化。一是血压从入院前的正常状态升高至198/96,这既与患者改用医院提供的降压治疗方案有关,也与因降压、补钾补钠的错误治疗方案有关。二是患者入院前无任何水肿现象,住院期间开始出现严重的水肿现象,也与错误的补钠补钾方案导致的严重后果不无关系。错误的补钠补钾治疗方案导致严重的水钠潴留、血压升高、导致患者心脏负荷加重,进而最终导致心衰死亡。三是违背用药禁忌,明知患者存在严重的心功能不全,仍然使用前列地尔注射液。直至患者死亡,院方都没有对自己的错误的治疗方案加以纠正。这些错误的治疗方案以及未采用必要的监测措施与患者心源性衰竭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综合以上治疗方案及其病程,院方存在着过错医疗行为,其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导致患者任某死亡直接原因,院方应承担全部医疗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院方应该承担全部的医疗侵权责任。五、本律师之意见患者任某,系离休干部,其突然离逝,不仅给其亲属及其生前相关单位造成了沉重打击,也给其家属造成巨大的经济问题。患者家属尽量保持克制的心情,没有冲击院方单位,也没有影响到院方医疗秩序。我们希望院方能够坦然面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勇于承认医疗过错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水平,避免医疗事故的再次发生。本律师建议院方通过调解的方式全面履行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的全部赔偿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声誉损失及其诉累。否则,本律师将作为王某的代理人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此函告。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手机:15161018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