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江律师,专职律师,浙江绍兴人,执业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勤业于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继承、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生活领域的法律服务;至力于合同事务、公司事务、法律顾问等经济领域的法律服务。张亚江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一直坚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宗旨、以法律为最后防卫,以合法、合理和诚信为本的执业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联系电话:13989501270。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证券投资,刑事案件
张亚江律师,专职律师,浙江绍兴人,执业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勤业于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继承、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生活领域的法律服务;至力于合同事务、公司事务、法律顾问等经济领域的法律服务。张亚江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一直坚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宗旨、以法律为最后防卫,以合法、合理和诚信为本的执业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联系电话:13989501270。
2013年8月,刘某因购房而向付某借款1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取得房产证后归还借款本息。今年1月,付某得知刘某已在两个月前将新购的房屋过户给他人,但没有按约归还自己欠款,且全家下落不明。付某随后多次电话联系并找寻刘某住处均无果。按捺不住的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提前解除与被告的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将借款归还期限约定为“办理房产证后”,但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无故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且无法取得联系,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预期违约,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点评: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玩失踪”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或借款期限约定等限制,往往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麻烦。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表明借款已实际交付,而被告已离开住所地并下落不明,而且经公告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找到被告下落,这些行为足以表明其已不想再履行还款义务,完全符合预期违约的法律要件,故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并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适用预期违约制度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时,应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预期违约情形。比如借款合同等凭证要记载明晰、约定明确,否则将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规范审理子女抚养费案件的探析作者:左峰石坚发布时间:2009-12-0310:46:47泾阳法院2008年至2009年7月所有以判决结案的离婚、子女抚养案件171件,涉及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案件66件。在这些案件中,抚养费从最低的每月60元,到最高每月300元,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没有统一标准。离婚案件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子女抚养费问题(双方无子女或子女已成年的除外)。因此,离婚案件或子女抚养案件中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不仅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院裁判是否公正的判断,而且也关系到本地区的和谐与稳定。本文针对审判实践中,两类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探讨。一、关于子女抚养费标准的法律规定要想确定抚养费计算标准,首先应当明确我国法律对子女抚养费如何计算有哪些规定。所谓“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对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做出了以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上述条文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子女抚养费所做的最为直接的规定,因此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应立足于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并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讨论。二、影响子女抚养费计算标准的因素(一)子女的实际需要对抚养费计算的影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需要是随其生理上的成长变化和社会生活水平共同决定的。一般来讲,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婴幼儿期(学前期)、接受义务教育期、接受高中或高中同等学历及以上学历教育期。未成年子女在这三个不同阶段中,其自理能力、消费需求、生活支出和学习费用等各有不同,因此在确定抚养费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体现差异性。1、婴幼儿期此时的未成年子女没有或基本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其日常生活起居离不开他人的照看。由于需要专人照顾其生活,此时其生活费用会大于一个成年劳动者的正常收入。而这一过程大约为1岁到6岁。即被抚养人6岁前的抚养费应按此计算。由于社会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此时应将本地居民人均收入作为参照,合理确定抚养人承担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特别要指出的是,虽然大部分农村的未成年子女是由其祖辈来代管,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父母选择送子女上幼儿园。因幼儿园的费用较高,若属于在幼儿园中的子女,此时可将本地区托儿费的平均值作为抚养人承担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比例的参照,由抚养人合理承担。2、接受义务教育期这一时期一般为7岁至16岁。在该阶段被抚养人接受的是免费的义务教育,且其已具备较强的生活自理能力。其用于学习的费用较少,用于生活的费用较多。因此这一阶段应适当降低抚养费用。此时应以本地区人均消费性支出作为确定抚养人支付抚养费占其收入比例的参照。3、接受自费教育时期通常为16岁以上,接受高中及其同等、以上教育阶段。因高中教育不在义务教育范围之内,其学习费用在抚养费中的比例较高。因此应提高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此时应以本地区人均消费性支出及子女就读学校平均收费标准作为抚养人支付抚养费占其收入比例的参照。现在的抚养费判决绝大多数是以上下半年为时间标准分别计算数字予以给付。实践中可以按照笔者以上论述的三个阶段,结合案件中子女的年龄,分别计算其相应阶段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一方按照该标准分阶段给付不同数额的抚养费。(二)抚养人的经济能力对抚养费计算的影响要说明抚养人的经济能力,首先要明确抚养人收入范围。因为抚养人的收入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不固定的,可能是有规律的,也可能是无规律的。因此单凭抚养人上一年度的收入作为计算抚养费的依据是不合理的。同时也可能会因抚养人每个年度的收入均有变化而导致抚养费之诉高发的局面出现。如某抚养人的收入每年都有较大的变化,则被抚养人有权根据其收入变化每年提出一次变更抚养费之诉。如此过度诉讼既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会给法院带来审判工作上的压力。对于泾阳县群众而言,有干部、工人、农民之别;农民又有长期在家务农、长期出外打工、以务农为主农闲出外打工之别,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千差万别,标准不尽相同。比较合理的作法应是区分不同身份的人,分清其有无固定收入来区别对待。1、抚养人有固定收入抚养人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来计算。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固定收入基数的计算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此时应当包括工资单上的应发工资、较固定的奖金(如月奖、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岗位补贴等。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子女的实际需要,按照20%-30%的比例,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予以判决。在这里还要注意一点,如果一方工资过高,根据《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要考虑子女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也就是说不一定限制在20%和30%之间,有特殊情况的可提高或降低。2、长期在家务农的抚养人这种情况一般按照其农民身份对待,离婚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按本地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计算。因其身份是农民,家中有自己的责任田,有农村的收入,所以应按农民收入计算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3、以务农为主农闲出外打工的抚养人这情况还是按其农民身份对待,离婚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按当地上一年农民收入计算。因为农闲时出外打工的农民毕竟是农民,尽管在外打工,其身份仍然是农民,并且时间较短,工作和收入均不固定,主要还是依靠在家种田,在外打工只是临时性的,所以应按农民收入计算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4、长期在外打工的抚养人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在外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农民。此时应按打工农民当时的月工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因为尽管其是农民身份,但已不再从事农业劳动,而是在企业工作,每月定期领取一定劳动报酬,可视为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入。所以离婚时,应以打工一方当时的月工资标准计算抚养费,并定期支付(半年支付一次较为合理)。当然,如果打工一方自愿,也可以一次性全部给付。但应注意的是,农民在外打工的情况随时会出现变化,如果单纯以其工资标准计算子女抚养费,标准过高,也会损害打工农民的合法权益。这里且不说支付标准有可能大大超过子女生活的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如果打工农民工资减少或者回家务农,仍然以该标准支付,显然不合理。考虑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判决时应在主文后注明:如果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重新要求变更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三、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下探讨抚养费纠纷案件,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可以参照审理。(一)诉讼主体的审查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的审查确定:1、案件的原告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之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可以作为原告起诉。2、案件的被告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生父母、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可以作为案件的被告。3、父母一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对方给付子女抚养费,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可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1、抚养费纠纷案件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据:①证明身份关系的证据,如身份证、户口本等;②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证据,如户口本,派出所证明等;③是否存在合法收养关系的证据,如收养、送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登记等;④自己生活状况的证据;⑤被告收入的证据,如工资证明、收入证明等;⑥父母是否已经死亡或父母是否无力抚养的证据,如死亡证明、残疾证明及收入证明等;⑦收入是否显著减少及是否影响正常生活的证据,如工资证明、收入证明及现在生活状况的证明等。2、举证责任分配抚养费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要求父母、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支付抚养费的原告,对其与被告的血缘关系、被告的收入状况、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要求减少抚养费的原告应对其收入显著减少及已影响到其正常生活等事实负举证责任。(三)抚养费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2、原、被告之间是否有合法的收养关系;3、被告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4、被告的收入情况(年收入或月均收入);5、被告是否有其他需要抚养的子女。6、原告的父母是否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无负担能力。(四)抚养费纠纷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1、关于子女向亲生父母要求抚养费案件的相关事实的认定。这类案件一般是指父母双方离婚后,随父母一方生活的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或在原来已经支付的基础上要求增加抚养费。应查明如下事实:①查明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应提交相关的证据,如法院的裁判文书、民政局的文书、公安机关的证明等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血亲关系或拟制血亲关系。②查明原告的出生日期、正在接受的教育及有无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③被告的收入情况。被告有固定收入的,可依照其工资单确定其收入,也可依照被告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确定其收入,对被告的收入有争议的,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分析予以认定。被告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原、被告均认可的收入予以认定;对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无法查清被告收入,但能确认被告从事某一种行业的,可按照当地上年度同行业或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予以认定,对被告认可的收入高于该平均工资的,则以被告认可的收入为准,对被告认可的收入低于该平均工资的,则以该平均工资作为其收入;对被告无固定收入又无法确认被告所从事的行业,但被告有劳动能力的,被告如不认可其有收入,则按原告能够维持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被告应支付抚养费的收入标准,对被告认可其有收入的,对其认可的收入可予以认定,但以被告认可的收入确定其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尚不足以维持原告的最低生活的,则以原告能够维持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被告应支付抚养费的标准。④被告是否还有其他需要抚养的子女。离婚后的当事人可能再婚并生有子女,而被告对该子女也有抚养义务,因此要查明被告负有抚养义务的子女人数。⑤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收入。这对被告最后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产生一定影响。2、非婚生子女向亲生父母要求抚养费案件的相关事实的认定。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上述第一类问题基本一致,但原告对其与被告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的事实举证相对困难,在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又无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可通过亲子鉴定予以确定。原告如不申请做亲子鉴定,则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主张的其与被告有血缘关系的事实不予认定;如被告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则推定原、被告双方存在血缘关系。3、关于养子女向养父母要求抚养费的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养子女与养父母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其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养子女仍然是养父母双方的子女,养父母对养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养子女可以向养父母主张抚养费。该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除要查清上述第一类案件中需要查明的五项事实外,还应查明收养关系是否已解除。4、关于孙子女、外孙子女向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抚养费案件的相关事实的认定。该类案件应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①查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②查明原告的出生日期及正在接受的教育。《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③查明原告父母的情况,是否已经死亡或已无力抚养。④查明被告是否有负担能力。主要根据被告的收入情况及被告的身体状况来综合确定其是否具有负担能力。原告对被告的收入应负举证责任,被告对其身体状况欠佳应负举证责任。5、在原告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案件中,主要应查明原告的收入是否减少,以及这种减少对原告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五)抚养费纠纷案件实体处理的一般原则和把握尺度1、负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养父母、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履行给付义务。2、“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认定。《解释(一)》第二十条已对此作出了界定,依此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按时间应为:①子女高中毕业时间早于或者等于18周岁的,或者子女未接受高中教育的,应支付至子女满18周岁止;②子女高中毕业时间晚于18周岁的,应支付至高中毕业止;③子女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不再支付抚养费。前述高中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相当于高中教育的学校。3、对子女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一般案件,按照被告一方收入的20%至30%判决给付。被告的收入以查明认定的数额为准。判决时应结合原告可能的实际支出及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收入情况在该范围内确定合理的比例。4、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继父母离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因离婚而消灭。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如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则继子女仍应由其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不负有向继子女支付抚养费的义务。5、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起算。一般情况下,抚养费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始起算。如果以前因不知被告下落致使原告无法主张权利的,则原告要求被告补交以前抚养费的,应予支持。6、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双方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的解除而消灭,养子女一般应由其生父母抚养,养父母不负有向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的义务。7、养父母虽然已离婚,但与养子女未解除收养关系的,则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并未消灭,因此养子女仍应由其养父母抚养,生父母不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8、父母离婚后再婚并又生育其他子女的,则作为被告一方的父或母对新生的子女也负有抚养义务,在判决其支付抚养费时,以其应给付所有子女抚养费的总额不超过其收入的50%为限。9、对因重大疾病所支出的大额医疗费,父母应在原抚养费的基础上共同负担。虽然抚养费包含了医疗费,但只是针对必要的费用,对因重大疾病所产生的费用,被告应与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共同分担。10、判决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抚养人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时,应充分考虑被告方的收入、年龄及身体状况,判决其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只要能满足原告的正常生活实际需要即可。11、原告要求减少其原来承担的抚养费数额时,应充分考虑其收入减少的程度、对原告正常生活的影响、其原来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如原告收入减少不明显,收入的减少对原告正常生活无明显影响或者原来承担的抚养费数额较少,仅能维持其子女的基本生活的,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反之则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减。12、在需要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原告如不申请做亲子鉴定,则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推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被告不负有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如被告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则推定原、被告双方存在血缘关系,被告应承担抚养义务。13、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方式,一般应定期按月、季或年给付,有条件的经对方同意也可一次性给付。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六)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主文的标准化表述1、一般案件判决主文的标准化表述被告XX每月(或于每季度、每半年、一年的XX日)给付原告XX(每季度、每半年、一年的)抚养费XX元,自XX年XX月起至原告XX独立生活止。2、原告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案件判决主文的标准化表述原告XX每月(或于每季度、每半年、一年的XX日)给付被告XX(每季度、每半年、一年的)抚养费XX元,自XX年XX月起至被告XX独立生活止。
委托律师指南1、什么是律师,律师的职责是什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法第二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律师法第十三条)2、律师能为您做什么?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律师法第三十四条)3、请律师前的准备请律师帮助打官司之前,当事人要做的准备工作主要有:将自己所有的有关案情材料整理出来,使律师能够逐步了解案情。此外,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还必须向律师如实陈述案情,不得隐瞒、夸大或缩小,既要如实讲清自己有利的一面,也要如实陈述自己不利的一面,这样就可以使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辩护或者代理。此外,对于自己不便查找的有关证人或其他证据材料,可以将有关情况提供给律师,由律师帮助调查和取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律师作为法律服务专业人士,同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不应提出一些无理或不合法的要求。对于提出无理或非法要求的当事人,律师可以拒绝接受聘请。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法第三十二条)4、通常请律师需办的手续正式聘请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人或非诉案件代理人,必须办理一定的手续方可成立。这些手续主要是:1、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应当与当事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写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办理此案的律师姓名,并由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签名、盖章,注明合同订立日期。2、如代他人聘请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有关委托聘请律师的证明文件,律师事务所方可接受聘请。3、交纳聘请律师费。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因此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必须交纳一定的律师费用。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依照律师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和诉讼标的的多少等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5、绍兴律师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北京律师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向有关当事人提示如下:一、起诉不符合条件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二、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四、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五、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十、不提供原始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6、律师联系方式:单位: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地址: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联系人:张亚江律师电话:0575-85091259手机:13989501270电子邮件:286785419@qq.com
由保险公司支付
可以向法院起诉
按法律规定,劳动者本人可以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房东、包头依法应当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