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容留卖淫罪,撤销案件
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学艺术的胡某某与A女通过附近的人结识,白天胡某某在自己租的房子里画画,晚上去A女的住处。次年5月胡某某搬进A女的房子,日常开销与衣食住行都由A女负责,除此之外二人互不打扰。彼时A女已经在自己的房子里经营了一段时间的卖淫活动。胡某某知道A女的行为,不参与也不制止,偶尔A女不在的时候胡某某会替她的客人开门。公安机关掌握了A女的犯罪线索并展开追查,于2017年2月22日晚在胡某某下楼为A女送药时将胡某某抓获,并以其涉嫌容留卖淫罪对其立案侦查。
代理结果
之后胡某某的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的马晓胜、薛传飞律师,为胡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并担任辩护人。
接受委托之后,两位代理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了案情经过,认为胡某某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为是犯罪,出具了辩护律师法律意见书,要求撤销案件。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两位律师的意见,撤销案件,使胡某某免于处罚。
法律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