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胜律师,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现为盈科杭州刑事重案部主任,管委会副主任。团队成员多次获得盈科全国刑事诉讼领域优秀律师、盈科优秀刑辩律师。马晓胜律师带领的刑事重案法律事务部,团队成员(核心与非核心)近50名。秉承“案件无大小,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誓死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以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职业素养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专业化刑事法律服务。团队成立至今承办过全国各地刑事案件,以良好的职业素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马晓胜律师,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现为盈科杭州刑事重案部主任,管委会副主任。团队成员多次获得盈科全国刑事诉讼领域优秀律师、盈科优秀刑辩律师。马晓胜律师带领的刑事重案法律事务部,团队成员(核心与非核心)近50名。秉承“案件无大小,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誓死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以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职业素养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专业化刑事法律服务。团队成立至今承办过全国各地刑事案件,以良好的职业素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案情介绍2017年4月某日晚,被告人夏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在路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王某和余某相撞,造成王某、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某驾驶车辆逃逸,被害人王某经抢救无效半月后死亡。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了公诉。公诉机关认为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划分,夏某对此次事故应负全部责任,且有逃逸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加重情节,且有酒后驾驶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应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办案过程被羁押后,被告人夏某及其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赵荻律师承办本案。接受该案委托后承办律师了解相关情况后作为夏某辩护人参与了其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审理。首先承办律师积极联系了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最终通过协商,获得了家属谅解,并为夏某办理了取保候审。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律师作为辩护人积极与检察院和法院沟通,通过庭审,律师认为: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发生的责任划分有误。被告人夏某虽有本案主要过错,但一方面受害人与其余行人的行走方式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需要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另一方面案发现场路况复杂,机动车人行道不分离,路灯损坏,视野不佳,属于事故发生的客观因素,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夏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2.夏某具有法定自首情节,在本案立案侦查后未予以认定,夏某系主动归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夏某具有逃逸行为,但是需要明确夏某行为目的。通过被告人自述及证人证言来看,事故发生后夏某离开现场的行为是为了筹钱,是为了更好的救助被害人,时候也曾多次垫钱救治被害人,综合来看不宜认定本案中夏某具有逃逸行为,即使认定,也应当考虑情节,从轻处罚;4.关于本案的酒后驾驶行为,“酒后驾驶”是个法律术语,是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mg/100ml而不到80mg/100ml,本案发生后未做血液内酒精浓度测试,缺乏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夏某有酒后驾驶的情节,从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应当对该情节予以认定。5.被告人夏某无前科,本次涉罪是初犯和偶犯,并且归案后如实交代,积极配合调查,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可以从轻处罚。6.夏某在案发后没有逃避,积极筹钱救治被害人并安抚其家属,并且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赔付了全部款项,获得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夏某具备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减轻处罚。案件结果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上虞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近日判决:认为被告人夏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肇事逃逸,但是同时具有包括自首在内的多种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二年。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法律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律师提示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人数数以万计,仅2017年就达到约6.3万,而且还在不断增长。交通肇事后果严重,在本案中夏某虽然不是出于故意而肇事,但还是要付出自由的代价,对于王某来说,不仅自己失去了生命,对家人也是难以承受之痛。在此马律师提醒大家,开车时小心驶得万年船,如果不慎肇事,千万不能选择逃避和承担责任,要积极面对勇于承担,有良好的认罪态度才能有改过的机会,千万不要因为侥幸心理而后悔一辈子。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姜某涉嫌赌博罪一案〖案情经过〗2017年3月开始,包括张某、尹某的十几名被告人在余杭区多次组织了聚众赌博,其中同年5月上旬,被告人叶某、尹某和他人一起在余杭区的树林里、废弃的厂房内,组织多人打“小九”聚众赌博2场,被告人姜某负责抽头,获利共8000元左右。公诉机关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赌博罪为由对包括姜某在内十余人提起了公诉。〖办案过程〗被告人姜某及其家属在姜某被羁押后,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的马晓胜、赵荻律师承办本案,接受委托后马律师和赵律师通过查阅案卷及会见当事人,了解了相关情况并为作为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参加了姜某涉嫌赌博罪一案的审理。初步了解案情之后,通过辩护人的努力和被告人的配合,最终为姜某办理了取保候审。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律师作为辩护人积极与检察院和法院沟通,通过庭审,律师认为:1.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区分主从犯。本案中被告人姜某仅参与了多次赌博中的其中2场,在叶某等人的安排下进行了抽头工作,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姜某获利较小,犯罪次数少。姜某仅抽头2次,获利金额较小仅百元,且本次案发系出于帮忙,没有牟利目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并且愿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依法可以减轻处罚;3.姜某属于坦白。其在拘留期间认罪态度良好,自愿接受法律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姜某有刚出生的小孩需要父亲照顾;综合案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姜某虽已涉嫌赌博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案件结果〗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并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姜某构成赌博罪,但同时具有当庭认罪,退出违法所得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姜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律师寄语国家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近年来对赌博一类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严打态势,但是社会上仍有一些人不顾法律的制裁,被“发财梦”蒙蔽了心智,企图通过赌博而一夜暴富。暴富的人心存侥幸,输的倾家荡产的人企图能够东山再起,最终结果却只能是走向犯罪的深渊。切莫以为小赌怡情,更不要以身试法!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案情简介2015年8月,学艺术的胡某某与A女通过附近的人结识,白天胡某某在自己租的房子里画画,晚上去A女的住处。次年5月胡某某搬进A女的房子,日常开销与衣食住行都由A女负责,除此之外二人互不打扰。彼时A女已经在自己的房子里经营了一段时间的卖淫活动。胡某某知道A女的行为,不参与也不制止,偶尔A女不在的时候胡某某会替她的客人开门。公安机关掌握了A女的犯罪线索并展开追查,于2017年2月22日晚在胡某某下楼为A女送药时将胡某某抓获,并以其涉嫌容留卖淫罪对其立案侦查。代理结果之后胡某某的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的马晓胜、薛传飞律师,为胡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并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两位代理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了案情经过,认为胡某某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为是犯罪,出具了辩护律师法律意见书,要求撤销案件。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两位律师的意见,撤销案件,使胡某某免于处罚。法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要件过失致人死亡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二、轻伤鉴定结果出来后派出所不抓人怎么办轻伤鉴定结果出来后,派出所不抓人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1.向派出所的上级机关,即所在地的公安局举报;2.向人民检察院举报;3.向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4.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诈骗和欺诈的后果是什么诈骗和欺诈的后果是: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各自返还财产,欺诈行为一方赔偿对方的损失。因此,欺诈行为虽然也是违法的,但其严重程度仍然在民事违法的限度之内。法律快车提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2万元属于诈骗数额巨大,应在3-10年有期徒刑内判刑,累犯从重处罚,所以会在3-10年的区间内从重量刑。
你好,能否取保跟是否会判缓刑没有必然的关系。
大多数钱应该都能要回,除了什么 520 1314之类的会算恋爱期间的赠与。有需要可以联系我们。
盗窃罪,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满16不满18,可以减轻处罚。盗窃10万元,属数额巨大,3年以上10年以下。
您好,如果他们发生关系的事情是真实的,是不构成侮辱诽谤的,不构成犯罪。
您好,会不会批捕得看后续公安侦查的情况。
用户评价:谢谢你,如果起诉,我直要拿着合同去就可以了嘛,,电话现在是我一直在用的,但是电话没过户给我,
用户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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