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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对簿公堂

来源:安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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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对簿公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民初字第***

原告马**

委托代理人安丽,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系原告马**之母。

被告马**,系原告马**之父。

原告与被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于2011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安丽、陈**,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父亲。199511月,被告与原告的母亲离婚,约定原告及其姐姐均由被告抚养。19996月,原告的母亲起诉变更了抚养关系,法院判决原告的姐姐由其母亲抚养。19991223日,在土地发包方***村委会的调解下,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就土地承包责任田达成调解协议,并由发包方加盖了公章。后原告于2005*月、2006*月分两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分给原告土地补偿款,均获得支持。现涉及调解协议内容的0.92亩土地补偿款已发放28520元,应有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向被告多次主张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地租地费1610元、果树费2760元、征地费9200元、生活补助费690元,共计1426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0.92亩土地是我父亲及姐姐的,并且是我开发耕种,我该给他的已全部给他,原告吴权要求分。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父亲。199511月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约定原告及其姐姐马**均由被告抚养。19996月原告母亲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判决马**由原告母亲抚养,原告仍由被告抚养。19991223日,被告与陈*****村委会主持下达成关于家庭承包地的调解协议书,涉及与案件有关的协议内容为:“一、马**分得两个人的责任地,包括儿子马**的责任地,陈**分得两个人的责任地,包括女儿马**的责任地。二、各家所分责任地的方位和面积。1、新开渠稻田1.2亩,两家各一半,马**0.6亩,陈**0.6亩。2、家门口旱田两块,1.2亩一块属马**的责任地;0.96亩一块属陈**的责任地。3**路东稻田三块,其中0.48亩和0.2亩两块属马**责任地;0.6亩属陈**责任地。”2005*月协议中涉及的第二条第1项中属马**0.6亩土地被征用,2006*月协议中的第二条第2项中1.2亩(实测为1.61亩)土地被征用,原告通过诉讼经法院判决分得相应土地补偿款。20113**日,调解协议所涉第二条第3项中0.48亩(实测0.57亩)、0.2亩(实测0.35亩),合计为0.92亩土地被征用,发放租地费3220元、青苗(果树)补偿费5520元、征地补偿费18400元、征地生活补助费1380元,该款被告已从村委会全部领取。原告向被告主张分得该款未果,遂涉诉。

另查明,2004年起原被告分户另过,但双方上述责任地一直由被告管理。2005年后因领近土地建设施工,涉案土地灌溉困难,无法耕种,村委会建议农户栽种果树,免收三提五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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