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降薪,这事可不能任性!
来源:张贝贝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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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于2016年8月入职XX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周某的工作岗位是房产销售人员。2017年11月因周某业绩突出,表现优秀,该地产公司将周某提拔为销售总监,年薪40万元,并对劳动合同作了相应的变更。2019年1月,该地产公司以周某工作失职,向客户隐瞒重要信息为由向周某下发《员工工资调整通知单》,对周某的工资结构进行了调整,目标年薪由原来的40万元调整为25万元,同月,公司又出具《关于周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免去周某销售总监的职务。
周某不服,向上级领导申诉,但无果。为维护自身利益,周某经过朋友介绍找到本律师,本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公司以周某工作失职,向客户隐瞒重要信息为由对周某降职调薪,应提供相应的证据。经过与周某沟通得知,其并未存在上述过错情形。因此,为最大限度保护周某的利益,本律师代理周某提起劳动仲裁,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给付经济补偿。
经过庭审,公司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周某存在向客户隐瞒重要信息等失职的过错行为,故,公司降职及调岗行为无正当理由,因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资报酬,周某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仲裁裁决公司补足周某的工资,并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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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贝贝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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