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逾期未使用视为自动放弃吗?
来源:张贝贝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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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15年12月15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人事经理。2019年5月20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王某职务为高级人力资源经理,双方于离职时,结算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员工手册》第二章第11条第6条第(2)项年假部分第3)规定“在合同期内,员工当年度没有使用完成的年假可以带转至下一个年度,并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于王某离职后主张在王某离职工资结算时,误将王某2018年以前未休年休假累积部分予以结算,造成多向王某支付了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存在根据公司规定已视为自动放弃,不应计入结算金额。王某找到本律师进行咨询。
本律师认为:年休假可跨1个年度安排是对单位履行安排休假义务的放宽,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权利额限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年休假可跨1个年度安排是对单位履行安排休假义务的放宽,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权利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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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贝贝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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