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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劳动纠纷

周末培训,有没有加班费?

来源:张贝贝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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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某于2012年4月8日入职某公司工作。胡某在职期间,公司要求胡某六日参加公司培训,胡某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加班费。后该公司通过网络途径找到本律师咨询相关问题,本律师结合案件情况梳理证据材料,该公司曾向职工公示过《员工手册》和《培训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其中《员工手册》中载明,公司为全体员工提供培训与发展的机会,……,推荐员工参加适当的培训课程。其中《培训管理规定》载明:培训主要是提升员工自我修养,增进个人职业生涯长期规划,提升员工综合素质为目的,原则上员工自愿参加培训,且培训不作为员工考核依据。本律师认为双方争议的周末培训以及开例会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问题,实质问题系胡某的休息权是否受到影响。该公司开展的培训内容主要是综合素质方面的培训,此系对员工自身能力的提升,而双方均陈述培训系自愿参加,也不影响考核。因此,胡某自愿参加的培训,系其对自身休息权的处分。最终,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胡某的该项仲裁请求。

     关于周末培训和开例会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从此条文文义以及体系看,该法律条文中对于劳动者休息日安排工作后,规定首先应安排予以补休,不能补休的才应支付报酬,而该条款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工资时间和休息休假下,由此说明支付加班工资实际系对劳动者休息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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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贝贝
  • 执业律所: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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