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之前被解雇,还能拿到年终奖吗?
周某于2018年4月入职天津某金融租赁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从事战略规划部经理,约定每月工资10000元。2020年11月,该租赁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撤销战略规划部,周某作为该部门经理,公司认为其任职期间并未给公司带来可观的效益,便于2020年12月25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仅同意另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交接工作期间,周某向公司索要2020年度的年终奖2万元,公司认为:员工手册中“年度奖金”章节规定: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因公司年终奖均是于次年3月发放,故周某无权享受2020年度的年终奖。
周某认为公司是为了不想支付其2020年度的年终奖,故意在2020年12月25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也损害了其利益。为了索要年终奖及其他赔偿,周某通过网络途径找到本律师。
本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租赁公司决定撤销战略规划部后应与周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一致,也无法提供周某担任经理时未能给公司产生效益的证据,便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关于年终奖,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然而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结合本案,公司撤销战略部后决定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虽然公司称周某任职期间未能给公司带来效益,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劳动合同的解除并非周某的主观过错所致。并且,周某在2020年度工作至12月25日被解除劳动关系,仅差6天就满一整年,在租赁公司未能举证2020年度周某的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足以认定周某在该年度已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租赁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因此,本律师认为,租赁公司应该支付周某2020年度的年终奖。
在本律师代理下,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三个阶段,最终,法院判决租赁公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和2020年度年终奖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