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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纠纷

加班费“过期不候“?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

来源:张贝贝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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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于2016年7月入职某天津建筑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在工作期间,张某存在加班情形,但某天津建筑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张某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于2019年12月,张某经朋友介绍找到本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天津建筑公司依法支付其加班费。庭审中某天津建筑公司以张某加班费的请求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抗辩。通过对法律条款的梳理,本律师在庭审中以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相关争议处理中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为核心点发表代理意见。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五)加班加点工资”。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别仲裁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相关争议处理中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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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贝贝
  • 执业律所: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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