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终止就完事儿啦?
来源:张贝贝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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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2020年3月4日到某设计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在何某入职当天签订了为期二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3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该设计公司2022年3月2日,向何某发出书面通知载明:“由于何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决定期满后不再与何某续签劳动合同,请何某在收到通知的次日前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就支付经济补偿事宜产生争议。公司以双方属于合同到期协商一致解除为由,拒绝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何某认为公司提出辞退理应支付经济补偿。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支持了何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通过何某在收到通知后第二天前来办理离职手续的行为可看出,何某与设计公司就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达成了一致,同时何某并没有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意味着除非劳动者存在拒绝续签的情况,否则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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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贝贝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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