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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构成伤残,后续能否主张伤残赔偿金

来源:宁夏瀛智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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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年11月24日,张女士搭乘无号牌摩托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央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央大道与五里路交叉路口处时,与芮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发后,沙坡头区交警一大队进行责任认定,被告芮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张女士右胫骨平台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花费数万元医疗费。出院后,张女士做了伤残等级鉴定,并将芮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开庭时,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张女士的伤残等级鉴定为单方委托,鉴定检材未经法庭及各被告质证,不具有公正性,要求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张女士的伤残等级进行二次鉴定。经二次鉴定,张女士不构成伤残。随后,沙坡头区法院按照原告不构成伤残,对张女士其他诉讼请求进行核减后下达民事判决书。张女士不服判决,遂找到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了解案件经过后办案律师认为,该案存在以下问题:张女士是否构成伤残。办案律师发现,第一次判决后,张女士出现创伤性关节炎前兆,经向专业法医咨询,该损伤可构成伤残等级。其次,如张女士构成伤残,是否可在第一次判决已认定其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再次进行主张赔偿。 

办案律师认为,张女士在第一次诉讼时不构成伤残,并不意味丧失了后面构成伤残再次主张该项目的权利。于是,律师主张张女士做第三次伤残鉴定,并持新的鉴定意见及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等证据,向沙坡头区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庭审时,保险公司提出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诉讼,法院应驳回张女士主张的诉讼请求。但办案律师提出“本案张女士起诉主张的是在上一案诉讼结束后,其伤情引起创伤性关节炎及其他治疗费用等损失,诉讼请求的项目内容不重合,不属重复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张女士获得7万余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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