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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已鉴定,后续诉讼能否主张误工护理费用

来源:宁夏瀛智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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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点睛: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三期”鉴定,包括受伤至治愈后的期限。如在第一次诉讼中,法院按照“三期”鉴定意见书对相关损失全部支持,因后续治疗产生的新的损失,可通过第二次诉讼再次请求赔偿。


2018年2月20日,唐某某乘坐亲属驾驶的小轿车外出,车辆行驶至中宁县国道109线途中,与相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唐某某及其家属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中宁县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的亲属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唐某某无责任。 

唐某某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诉讼方式获得第一次治疗的各项损失赔偿。一年后,唐某某到医院做内固定取出术,将第一次治疗时的内固定物取出,由此产生一系列费用,当事双方产生分歧,唐某某遂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维护自身权益。

经过梳理,办案律师认为该案的重点问题有两点:一是外购药费用较多,且无相应医嘱。经了解,唐某某住院时间短,术后出现伤口感染,不得不购买大量药物消炎活血,从而产生较多外购药费用。二是唐某某在第一次诉讼中为了便于计算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等费用申请“三期”鉴定,在第一次法院审判中,法庭按照鉴定报告全部支持了误工、护理费用,那么在后续诉讼中,继续主张误工、护理费用是否具有可行性。

针对以上问题,办案律师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在有一定结论的基础上及时与唐某某沟通。关于外购药部分,唐某某的外购药部分没有留存相应医嘱,于是,办案律师通过搜索各项药物的适用症状及具体功效进行统计,证明外购药均系治疗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创伤所需。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肇事司机李某某对唐某某的医疗费用合理性有异议的,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关于误工护理费用的诉求,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护理期的定义为: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由此可知,“三期”鉴定可能包含后续治疗中的误工、护理时间,第一次诉讼中该项费用已经被支持,且因唐某某及其护理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相应证据材料显示其在后续治疗中产生误工费用,故该项费用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高,但不影响其主张的权利。随后,经与唐某某确认,依旧主张误工、护理费用。诉讼时,对方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提出“三期”鉴定包含后续治疗的期限。最终,经过沟通,唐某某与肇事司机李某某在剔除误工、护理费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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