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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维权站|离退休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赔偿误工费

来源:宁夏瀛智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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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的一天,家住石嘴山市的汪某在银川市金凤区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时,因肇事车辆驾驶人变道转弯时未让行被撞倒。汪某肩部及头部着地受伤,过往路人及肇事司机在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将汪某送往医院。事发后,交警部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发生地点,对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进行确认,认定肇事车辆驾驶人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在右转弯未让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汪某先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诊断,汪某急性闭合性颅脑受损,硬膜下血肿,锁骨、肋骨骨折。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汪某的病情逐渐好转,没有出现颅内出血等危险状况。出院后,汪某找到保险公司及肇事方协商赔偿问题。保险公司经过核算,除去已垫付的3万元医疗费,肇事方只同意赔偿汪某后续治疗费用及护理费不到1万元,对汪某的误工损失拒绝赔偿,原因是汪某62岁已退休。汪某本人虽已退休,但其经营着儿子名下的装修公司,且因本次事故影响很多业务。汪某与保险公司多次谈判均无果,遂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律师团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易索赔”律师团队接到此案后,对案件进行详细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可以明确,误工损失不应以是否为退休人员去衡量。此案的关键点为汪某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一直经营装修公司。办案律师通过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确定汪某将公司过户给儿子并实际经营的事实情况,指导汪某出具误工证明、公司业务中有关汪某职位签字及汪某职务行为的证据。准备好相关证据后,办案律师出面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及审核人员进行谈判。随后,办案律师又邀请他们到汪某经营的公司实地考察取证。最终,保险公司同意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赔偿汪某100余天的误工损失共计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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