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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死刑辩护:捅伤后立即救助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来源:郑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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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101月,被告人姜某某欠被害人潘某某部分欠款未还,潘某某紧随讨要。潘某某在姜某某后方拍打姜某某,姜某某转身用随身携带尖刀刺中潘某某左胸部,潘某某随即倒地,姜某某即上前施救并请求路人报警、救助。后姜某某捡起尖刀逃离现场,潘某某死亡。

20106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姜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姜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汪红飞、郑胜律师为姜某某提供二审辩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持反对态度,不具有杀人故意,原判定性错误;被告人捅刺后即对被害人进行施救,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要求家属、朋友尽其所能赔偿被害人亲属,已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尚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更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

公诉人结案陈词中并未强调要求法院驳回上诉,而是要求“依法公正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于2010920日作出终审判决:鉴于本案系因琐事引发,被告人在案发后即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其亲友亦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郑胜点评】

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被告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持反对态度。辩护人在此问题上着重发表辩护意见,庭审过程中此观点激起被害人家属的强烈抗议。二审法院虽然未全部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杀人的故意,二审法院改判死缓应视为对该辩护观点的变相认同。

本案达到了改判死缓的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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