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征地补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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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信措施不属实,证券公司违反尽调义务,报告严重失实须赔偿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某租赁公司与某B公司约定,B公司,B公司供销关系稳定,上下游均为大型国企,实力强劲,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真实,现金流持续、稳定等内容。该资产支持证券的某投资人认购400万元,亏损后诉至法院,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本金及收益损失。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发现,C公司向证券公司复函否认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印章的真实性,刊登声明否认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伪造了C公司证照、印章办理融资租赁,法院认定,证券公司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的应收账款信息不真实,尽调报告严重失实。而诉中法院就C公司应付账款核实发现,证券公司存在没有核对合同编号、没有实地走访、没有核实受访人员身份等违反基础性尽职调查义务的问题。应收账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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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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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物毁损后欲转嫁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考虑承运人责任险,而非货物运输险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被告赵某为涉案车辆车主,其和货主肖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由赵某为肖某运输货物。赵某作为投保人,以肖某作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25万元。后赵某雇佣司机李某和朱某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至案发地点,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土堆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及合同货物受损,驾驶员李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朱某及时向某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合同双方协商,某保险公司向肖某支付理赔款10.6万元。后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损失。被告赵某辩称,事故属实,李某、朱某均是其雇佣司机,其已经为涉案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原告不应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裁判】法院审理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赔偿请求权既可因侵权行为产生,亦可基于违约行为产生。本案中,被告赵某和货主肖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运输过程中,被告雇佣司机因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货物损失,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在支付被保险人肖某货物损失后,基于承运人的违约行为行使代位求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投保货物运输险,能否对抗代位求偿权。法律允许财产保险合同中,财产的使用人、租赁人、承运人等非财产所有权人,基于不同的保险需求,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与其保险利益相对应的保险险种,成立不同的保险合同,并在各自的保险利益范围内获得保险保障,从而实现利用保险制度分散各自风险的目的。案涉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系财产保险,是基于肖某对保险标的享有的所有权保险利益而投保的险种,旨在分散保险标的的损坏或灭失风险。被告赵某欲将承运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应当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其投保货物运输险,不能转嫁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偿还保险公司理赔款10.6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律师说法】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涉及货物运输的保险主要有:货物运输险、承运人责任险、物流责任险。其中货物运输险属于财产险,承运人责任险、物流责任险属于责任险。财产的所有人、承运人等基于不同的保险需求,就同一保险标的物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与其保险利益相对应的保险险种,成立不同的保险合同,并在各自的保险利益范围内获得保险保障,即不同的保险利益,成立不同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界定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货物运输险的标的是承运的货物,是以对货物的物上权利而成立的保险险种,赔偿范围在于货物损失。虽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责任义务,但这种责任义务并不表示承运人对货物享有所有权人的保险利益。故即便承运人投保了货物运输险,由于其对标的不享有所有人的物上权利,在发生非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因素等造成的货物毁损,承运人系最终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在该情况下,即使承运人先行赔付了所有权人,其无权向保险人进行索赔,反之保险人按照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赔付后,有权向承运人进行代位追偿。本案中,承运人赵某虽主张投保了货物运输险,但由于其不具有所有权人的保险利益,该保险不能转嫁赔偿风险,更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仍可向其进行追偿。同时,承运人责任险是责任保险,它是以承运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最终赔付是以承运人在事故中实际承担的责任作为赔付依据。从这一点来讲,承运人若要转移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风险,应当考虑承运人责任险,而非货物运输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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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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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私售“飞单”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银行监管不力担责
    帮助寻找投资人。于是赵某向银行客户闫某推荐了嵇某企业发行的一支基金。闫某共认购150万元。后该基金没有依约向闫某支付本金及收益,发生亏损。经核查,监管部门查明某银行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发生了多名员工违规向客户推介、销售非本行代销私募基金及其他第三方理财产品的情况,银行在员工日常行为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漏洞。嵇某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处罚,闫某系嵇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害人之一。闫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及利息。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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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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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败诉后,是否承担保全被告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请冻结了B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查封其名下待开发的土地及待售商铺。A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公司认为A公司及C保险公司的诉中财产保全错误,起诉两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律师评析: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原告往往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在担保的方式上,选择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已经成为主流。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或者说败诉后,被告有时会另案以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起诉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是否就应认定其财产保全错误,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责任,被告因保全受到的损失如何确定?一、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管辖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不是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也不是适用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14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应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是否应认定为财产保全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是否因保全错误承担责任,具体应看当事人在保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从而构成侵权。而不以诉求未获法院支持就认定保全错误,已是不少司法案例的观点。试举案例进一步阐述,最高院在2020年某个案件的判决书中认为“而对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过错认定,不能仅以诉讼请求最终未获得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而要采用通常的客观标准即以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在2021年某个案件的判决书中认为“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故意或过失、保全的对象是否错误、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是否适当、申请保全的目的等因素进行判断,不能简单以实体纠纷案件处理结果作为判断保全申请是否错误的唯一依据。”在2022年某个案件的判决书中认为:“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举证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与人民法院的专业判断之间较难实现一致,不能因人民法院未支持某项诉请就反推当事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本案中,A、B两公司存在合同纠纷,A公司根据基本证据向法院起诉,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夸大诉讼数额等等恶意诉讼、滥用保全措施的行为,保全的对象没有错误、保全的财产范围并没有超出诉请的数额,A公司和C保险公司不存在过错。三、如果存在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形,被保全一方的损失如何确定?从部分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司法案例中可以看出,当事人主张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主要有三个方面:名下银行账号被冻结的利息、土地及商铺被查封造成的损失(比如价格下跌)。(一)关于名下银行账号被冻结。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账号被冻结造成的利息损失,二是因账号被冻结而另行融资造成的损失,比如借款或者向金融机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对于第一种情形,有观点认为应按被冻结期间的LPR计算,有观点认为应按存款利率计算。从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询的信息来看,存款基准利率处于下调的趋势,与同期LRP相比,存款利率还是相对较低的。对于第二种情形,应举证确实有借款或贷款的必要及事实,比如提供借款或者贷款合同。关于时间段,借款或者贷款期间应在账户被冻结期间。关于利息,如果向自然人或者法人借款,约定利息不能高于法律规定。如果向金融机构贷款,可按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关于土地被法院查封,被保全一方一般会主张因不能办理土地开发手续,导致无法对该土地及时进行开发造成的经济损失。首先,法院的查封行为仅限制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不禁止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即上述法律并未规定土地被查封后不能办理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被保全一方可按相关法律规定申领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其次,被保全一方也应举证据证明其曾向当地自然资源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这些单位以土地被查封为由不予办理。如果被保全一方与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在被查封之前的较长一段时间,其有充分的时间办理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更不影响开发利用土地。最后,土地开发利用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土地价格波动受市场、地段、疫情等因素影响,如果被保全一方没有提供同类地段价格下跌的证据证明价格已下跌,其称保全导致不能及时开发、土地价格下跌没有依据。(三)关于商铺被法院查封,导致不能正常出售的经济损失。首先,法院对商铺的保全措施,只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对商铺进行变更、转移登记,并不限制销售。从举证的角度分析,被保全一方也应证明有意向的买受人得知商铺被采取保全措施后,放弃购买这些商铺,或者已经购买的客户因此解除购买商铺合同。其次,被保全一方应举证证明商铺被查封期间价格下跌。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因素较多,比如地方政策、地段、周边配套等等,特别是前几年受疫情影响,不少人谨慎投资,持币观望。如果价格有波动,亦有可能是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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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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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亲属主张房屋登记人与实际产权人不符法院如何判断房屋归属
    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李某祥、原告李某丽、原告李某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李某祥所有;2.判令被告李某君将该房屋腾退并返还原告李某祥。事实和理由:李某祥与周某涵育有李某丽、李某君、李某潮三个女儿,周某涵于2005年12月26日去世。2002年5月11日,李某祥与原北京市崇文区建委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于当年5月13日获得拆迁补偿款25万余元。2002年7月22日,三原告与李某君签署《协议》,约定李某祥获得拆迁补偿款一笔,欲购买一号房屋一套,由于李某祥年龄较大无法贷款,故以李某君的名义购买。如需贷款由李某君名义贷款,但房子的产权归李某祥所有,李某君只是名义产权人。李某君用李某祥的拆迁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该房屋应属李某祥所有。故三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被告李某君答辩称,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涉案房屋是李某君一次性全款付清的,并非协议所称的贷款所买,拆迁款是李某祥领的,也是由李某祥分配的。第二,三原告所称的协议并非真实有效,签署协议是因为李某君在2006年离婚,为了避免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故当时拟了该协议。第三,李某祥的起诉并非是其真实意思,李某君一直与李某祥生活居住在一起,李某君还问了李某祥是否知情本次诉讼,他表明不知情,有录音证明。法院查明李某祥与周某涵育有李某丽、李某君、李某潮三个女儿,周某涵于2005年12月26日去世。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登记在李某君名下,。2002年5月11日,拆迁办(甲方、拆迁人)与李某祥(乙方、被拆迁人)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合计258268元支付给乙方。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有关事项。2002年7月22日,李某祥(甲方)、李某丽(乙方)、李某君(丙方)、李某潮(丁方)签署《协议》,约定:甲方因拆迁获得拆迁款146441元用于购买一号房屋屋,购房款大约32万元左右,由于甲方年龄较大,无法贷款,故以丙方(李某君)的名义买下,如需贷款由丙方贷款,由甲乙丙丁负责还贷,但房屋产权仍归甲方所有,丙方只是名义的产权人。。2002年7月22日,北京市S公司(出卖人,以下简称S公司)、李某君(买受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总金额人民币239076元。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有关事项。同日,李某君(甲方)、北京中介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中介公司)签署《购房协议》,约定协议标的为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鉴于乙方与S公司签署《商品房代理合同》,李某君与S公司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中介公司作为S公司的代理人予以履行。2002年7月23日,李某君向S公司支付购房款239076元。庭审中,经询,关于《协议》的真实性问题,三原告称是2002年7月22日当天签署的,不存在倒签情形。李某君称该协议是2006年其离婚诉讼时为避免财产被分割而倒签的,且只有一份原件,在其他诉讼中已向法院出示,已无原件。三原告称《协议》有原件,但当庭无法出示,庭后出示,庭后三原告向法庭出示了该《协议》及《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法庭对该证据予以核实;关于拆迁款的情况,三原告称25万余元拆迁款发放后由李某君去银行取走,并用于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李某君则称拆迁款由李某祥本人领取,之后进行了分配,其只分到了部分拆迁款,并未用全部拆迁款购买涉案房屋;关于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三原告称李某祥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三个女儿轮流照顾。李某君称涉案房屋由其和家人以及李某祥共同居住,周某涵去世前也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并由其照顾,2020年8月李某丽、李某潮才开始参与照顾李某祥。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李某祥、原告李某丽、原告李某潮的全部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本案中,三原告主张李某祥系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应当就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及在案陈述,三原告主张李某祥系涉案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主要依据为2002年7月22日签署的《协议》,但李某君称该协议系在2006年因其他原因倒签。从《协议》内容上看,之所以签署该协议,系因“李某祥年龄较大无法贷款”,而从涉案房屋的购买过程看,涉案房屋的购买并未进行贷款,而是由李某君与出卖方签署合同并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取得。从购房款的来源看,李某君系拆迁被安置人之一,有权取得一部分购房款。从涉案房屋的实际情况来看,涉案房屋一直登记在李某君名下,且由李某君及其家人居住使用,三原告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法院认为三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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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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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亲属名字买房并签署协议对方不愿过户怎么办
    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张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张某君借用张某霞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2.请求判令张某霞协助张某君办理一号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过户至张某君名下;3.诉讼费用由张某霞承担。事实和理由:2001年4月,张某君为了便于其父亲张父来京出差方便,出资400000余元,以张某霞名义购买一号房屋一套。购买时,该房屋为期房,张某君亲自携带现金全额交付购房款项。交款时,其亲妹妹张某霞和其未婚夫周某轩、母亲张母、姐姐张某情均在现场。周某轩以自己的名义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同一小区二号房屋一套。2002年4月房屋交付后,张某君出资进行装修。后来父亲张父来京居住一号房屋。为了更方便照顾父亲张父,张某君同意无偿让张某霞和周某轩居住在一号房屋,张某君交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张某霞和周某轩购买的二号房屋用于出租。后张某霞与周某轩卖了二号房屋,另行购买位于昌平区的别墅搬出,于2010年初将一号房屋交还张某君。张某君短期借给外甥女使用后,委托中介进行出租至今,并收取租金。2011年3月20日,张某君带着买房时交款见证人张母和张某情去找张某霞签借名买房书面追认证明,张某情因为有事未能同行。该证明原文是:张某君出资借张某霞的名字购买,房屋产权、所有权归张某君,房本由张某君保管,待条件成熟办理过户到张某君名下。内容并不涉及张某君之子张某龙。但是张某霞说:张某君已离婚,其儿子张某龙可怜,张某霞亲笔在原证明上修改为一号房屋产权、所有权归张某龙,房本归妈妈张母保管才肯签字。于是张某君当面亲笔重新书写并签字,与张某霞书面确认一号房屋系张某君出资以张某霞名义购买这一事实,同意该房屋产权、所有权归张某君之子张某龙所有,待条件成熟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张母作为见证人签字。2017年4月7日,张某君与张某霞再次书面确认该房屋为借名买房,张某君如果卖掉该房屋,张某龙失去该房的产权和所有权与张某霞无关,责任由张某君承担。其母张母、其姐张某情、张某菲、其妹张某梅、其弟张某将均签字见证。张某君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前后,张某君多次要求张某霞配合办理产权确认手续或者配合出售房产,张某霞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故张某君诉至法院主张权利。张某霞未作答辩。法院查明张某君与张某霞系兄妹关系。2004年12月21日,张某霞(买受人)与北京Q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号房屋,总价款437167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应于2004年12月15日前付清全款。2004年12月21日,北京Q公司出具437167元的房款发票,交款人为张某霞。2005年1月14日的房屋买卖契税的缴款书显示,缴款人为张某霞。2005年2月22日,房屋登记在张某霞名下。现张某君主张其购买一号房屋系借张某霞之名,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对于借名原因,张某君陈述是为了便于其父亲张父来京出差居住,因张某君在山西工作,很少来北京,办理各种手续、物业等都需要本人办,故借用张某霞的名义买房,购房款、装修费、物业费等均由张某君交纳;购房后,张某君将房屋无偿借给张某霞使用,2010年其收回并委托中介出租且收取租金至今。为证明其主张,张某君提交了:2001年2月14日的银行贷款借据、购房明细表、客户通讯情况、2017年4月27日李某雪(张某君之妻)与周某轩的谈话录音、2011年3月20日载有张母、张某君及张某霞三人签名的证明、2017年4月7日载有张某君、张某霞、张某情、张母、张某菲、张某梅、张某将签名的证明、开庭笔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张某君从银行贷款500000元,借用张某霞名义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号房屋,购房款为现金支付,交款时张某君、张某霞、周某轩、张某情、张母均到场。张某君提交房产证、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协议、抵押权证书、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银行对账单、租客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的居住证明、缴费凭据等证据,证明张某君实际占有、使用一号房屋。张某君提交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李某雪出具的声明、结婚证、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告知单、家庭购房申请表、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张某霞与张某君系借名买房关系,一号房屋所有权人系张某君,张某君现具备在京购房资格,李某雪均放弃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裁判结果一、确认张某君借用张某霞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二、张某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张某君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张某君名下,因过户产生的费用由张某君负担。房产律师点评张某君与张某霞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合同,但根据张某君提交的证据,虽然一号房屋登记在张某霞名下,但房屋的购房款、装修款、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均由张某君支付,房屋所有权证亦由张某君保管,张某君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综合考虑张某君与张某霞的关系、双方的经济能力、生活需求及张某霞两次签字认可张某君借名买房的事实等因素,可以认定张某君与张某霞之间构成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对于张某君要求确认其借用张某霞名义购买一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现张某君已具备在京购房资格,故对于张某君要求令张某霞协助其将一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张某君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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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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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亡赔偿金可以进行遗产继承吗
    行继承。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合法收入。被继承人死亡后哪些财产属于遗产可以继承,哪些不可以继承,遗产范围如何确定?一、可以继承的遗产范围主要有: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支票、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公民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复员费等。二,不可以做为遗产继承的范围主要有:1、自然资源使用权。例如,取水权、采矿权、捕捞权等,该类权利通常需要一定的资质,必须经国家行政许可取得,具有人身属性,不得继承。继承人只有重新申请并取得行政许可后,才能重新取得,而并非经继承取得。2、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得继承,而是采取“地随房走”的原则进行移转,与宅基地上房屋一并转让或者继承。在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时,宅地基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3、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若承包户中部分成员死亡,承包户依然存在,不影响土地继续承包;若承包户成员全部死亡,承包权因承包户的消亡而消灭,不存在继承问题。对于第一种情形,其实承包户内部会有一个继承,即户内其他成员继承了死者的那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4、指定的受益人非被继承人的保险。被继承人缴纳保险费,指定的受益人并非被继承人自己,那么被继承人无法取得该保险的权利或者保险金,该保险权利或者保险金自然无法作为遗产进行继承。5、被继承人生前承租或者借用财产而形成的使用权。该类使用权系被继承人基于特定的用途取得,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在权利人死亡后,不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这也较为符合我国民众对于遗产范围的传统理解。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租赁关系与借用关系即归于消灭,出租人或者出借人可以取回被继承人基于租赁或者借用而占有的财产。继承人需要继续租赁或者借用的,应当重新与出租人或者出借人协商。6、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例如,子女对父母的抚养费请求权、父母对子女的赡养费请求权、被继承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若被继承人死亡,该类权利即归于消灭,不得继承。当然,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经取得的抚养费、赡养费、赔偿金等,已从债权转化为实际取得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7、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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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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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察带走你的家人,记住这4件事情!
    所询问如果是当地派出所抓的人,那么会告知家属拘留多少天?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因为什么事情拘留的?如果是外地派出所来抓人的,那么当地的派出所也能查到是哪里的警方抓人的。这种跨省抓捕的案件肯定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家属一定要注意了。第二,拘留通知书家人被拘留之后,一般警方会在两到三天内寄出拘留通知书。家属一周左右就能够收到。拘留通知书上会显示什么时候拘留的?涉嫌什么罪名?拘留在哪个看守所?如果是行政拘留会显示拘留多少天,期限到了,家属去接人就可以。第三,送衣服生活费如果是行政拘留,建议家属等派出所的电话,如果需要送钱送衣物,会电话联系家属的。如果是刑事拘留,家属要了解羁押地点,主动为当事人送衣物存钱。如果当事人需要物品的话也会写接济单出来。第四,委托律师介入如果是行政拘留,家属不需要委托律师,期限到了就会放人。如果是刑事拘留,家属需要委托律师介入。刑事拘留是涉嫌刑事犯罪,需要委托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争取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减刑,缓刑等合法权益。如果家人被拘留之后建议家属先咨询律师,根据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做一个分析,如果不了解情况,律师也会告诉你如何去做的。不要因为家人被抓之后就四处盲目的找关系打听。如果有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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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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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拘留超过24小时,事情就变得严重了!
    时还没有被放出来,那么可能就有点严重。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24小时就会放人。超过24小时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拘留,不过也有可能是行政拘留,都是有可能的。这两种拘留的性质差距非常的大,性质也完全不同。家属可以找派出所警官去询问是因为什么事情拘留的,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这一点是非常的重要,家属一定要了解到。或者是问派出所要拘留多少天?如果警方说拘留15天以下的,那么就是行政拘留。如果警方说要拘留30天,那么这就代表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了,家属一定要及早委托律师辩护。还有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如果被外地的警方带走的,那么肯定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家属要了解到是被哪里的警方抓的,拘留在哪个看守所。之后委托羁押地点的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情况,不要什么事情都不做。如果是行政拘留,家属不需要太操心,也不用担心。但是如果是刑事拘留,家属一定要注意了,可以咨询律师了解刑事案件的流程,律师会告知家属如何去处理,需要做什么事情?很多家属因为不了解案件情况,也不去找律师辩护,盲目等待,几个月判决了都不知道情况,真的是一点不关心的。如果有家人被拘留,家属可以咨询相关的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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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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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嘉定分局跨省抓捕开设赌场犯罪团伙
    涉嫌开设赌场罪怎么判刑?犯罪嫌疑人被带到上海之后会拘留在上海嘉定看守所里。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和外界处于失联状态,手机会关机,家属是联系不到当事人的。只有律师能够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的精神状况。涉嫌开设赌场罪会怎么判刑?涉嫌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类的平台涉嫌开设赌场罪,涉案人员被拘留之后,肯定是会划分主犯和从犯的区别。主犯就是老板领导层之类的,直接参与犯罪活动,在犯罪活动中起着主导地位,那么主犯涉案金额是非常的巨大的,而且情节比较严重,在法律上量刑一般都是很严重的。那么对于工作的员工来讲,一般是作为从犯去量刑的。从犯在法律上能够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些工作不久的员工被带到上海之后,建议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家人被拘留之后,家属可以先委托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根据当事人的涉案情况进行分析,制订辩护方案。如果有家人被上海警方带走了,家属可以咨询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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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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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嘉定警方抓捕涉嫌开设赌场人员怎么判刑
    站非常的多。最近上海嘉定警方抓捕了一批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团伙。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涉案人员具体会怎么判刑,是需要根据当事人在团伙犯罪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工作时间多久?主犯还是从犯?做什么样的工作?是否认罪认罚?是否退赃退赔?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有减刑情节等等去综合考量。家人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警方拘留,建议家属不要盲目等待,及时咨询律师了解情况,委托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争取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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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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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约定内容怎么写
    .贷款期限;6.贷款利率。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9.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二、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三、借款到期不还有什么办法解决借款到期不还有下列解决办法:1.与对方协商,请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还款;2.请第三方调解;3.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红河州律师-周雪琴律师 周雪琴律师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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