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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离婚被起诉方不去法院会怎么判
    起诉离婚被起诉方不去法院会怎么判
      起诉离婚被起诉方不去法院会缺席判决,对于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被起诉方在接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后是需要出庭应诉的,对于
    离婚诉讼
    今天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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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离婚被起诉方不到场怎么办
    起诉离婚被起诉方不到场怎么办
      起诉离婚被起诉方不到场的法院是可以缺席判决的,一般对于被起诉方在接收到传票之后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诉讼,但是被起诉方不按
    离婚诉讼
    今天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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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离婚被起诉方不参加怎么办
    起诉离婚被起诉方不参加怎么办
      起诉离婚被起诉方不参加的法院是可以做出缺席判决的,当事人选择起诉离婚需要提前准备好起诉状和双方情感破裂的证据等材料,
    离婚诉讼
    今天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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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离婚被起诉方不到场影响判决吗
    起诉离婚被起诉方不到场影响判决吗
      起诉离婚被起诉方不到场不会影响判决,法院是可以按照规定缺席判决的,只要原告有足够的证据与被起诉方情感确实破裂,法院会
    离婚诉讼
    今天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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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离婚被起诉方不出庭会怎样判决
    起诉离婚被起诉方不出庭会怎样判决
      起诉离婚被起诉方不出庭的法院会缺席判决,当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法院会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被告
    离婚诉讼
    今天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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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两个孩子怎样判决,应准备哪些材料呢?
    离婚时两个孩子怎样判决,应准备哪些材料呢?
      离婚时两个孩子怎样判决首先要考虑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然后根据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和双方的经济条件;最后根据孩
    离婚判决
    今天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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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况有哪些
    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况有哪些
      可以取保候审情况有可能判处管制或拘役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生活不能自理、正处于怀孕期间等。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
    今天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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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犯罪证明办理流程
    无犯罪证明办理流程
      无犯罪证明办理流程是准备好身份证明去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开证明盖章后,去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办理。无犯罪记
    刑法知识
    今天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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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拘留是不是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是不是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是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等几种形式。刑事拘留期间家属是不能探望的,但犯罪嫌疑人
    刑事拘留
    今天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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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罪最严重可以判几年
    寻衅滋事罪最严重可以判几年
      寻衅滋事罪最严重可以判十年。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一种犯罪行为,一般犯罪人是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我国法
    寻衅滋事罪
    今天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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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侵占罪属于谁管辖
    职务侵占罪属于谁管辖
      职务侵占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因为职务侵占罪属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机关是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判定职务侵占案件
    职务侵占罪
    今天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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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的双方都可以构成吗
    寻衅滋事的双方都可以构成吗
      寻衅滋事的双方都可以构成的。根据法律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
    寻衅滋事罪
    今天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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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买房银行利率是多少
    贷款买房银行利率是多少
      贷款买房的银行利率根据贷款年限来确定,一年内贷款利率为4.35%;一至五年内贷款利率为4.75%;五年以上贷款利率为
    住房贷款
    今天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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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继承要交哪些费用
    房子继承要交哪些费用
      房子继承一般是没有费用的,国家已经免除了房屋法定继承人的契税征收的。但若是当事人需要对房屋继承过户进行公证或对房产进
    房产继承纠纷
    今天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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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买房月供还不上怎么办
    贷款买房月供还不上怎么办
      贷款买房月供还不上的,当事人首先可以向家人或者朋友筹备资金偿还月供;其次,如果当事人无能力偿还月供的,可以向银行协商
    房贷相关
    今天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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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期房贷款什么时候开始还贷
    买期房贷款什么时候开始还贷
      买期房贷款什么时候开始还贷要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购买期房时先需要签订一个预购合同,等签完预购合同
    房贷相关
    今天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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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信用卡没还清能贷款买房吗
    有信用卡没还清能贷款买房吗
      有信用卡没还清能贷款买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信用卡没还清也是可以向银行贷款买房的,只要当事人没有出现信用卡
    房贷相关
    今天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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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的宅基地被别人占了怎么办理
    农村的宅基地被别人占了怎么办理
      农村的宅基地被别人占了的处理办法有:与侵占人直接协商要求其返还侵占的土地;协商不成或者不想协商的,可以申请由政府介入
    宅基地
    昨天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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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辞退公司不给赔偿怎么办
    被辞退公司不给赔偿怎么办
      被辞退公司不给赔偿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无果的话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辞退
    今天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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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前厂解除劳动合同有赔偿吗
    以前厂解除劳动合同有赔偿吗
      以前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赔偿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如果厂解除劳动合同时候违法辞退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
    解除劳动合同
    今天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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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单位算违约吗
    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单位算违约吗
      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单位不算违约,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订立
    今天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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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等级鉴定下来了,后续流程怎么走
    工伤等级鉴定下来了,后续流程怎么走
      工伤等级鉴定下来了,后续流程是可以向社保局申请工伤待遇,估算赔偿数额和处理赔偿事项等。劳动部门鉴定工伤等级需提供资料
    工伤等级鉴定
    今天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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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和伤残赔偿一样吗
    工伤和伤残赔偿一样吗
      工伤和伤残赔偿不一样。因为工伤案件和伤残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不同,具体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也不一样。同时工伤和伤残的处理
    工伤伤残赔偿
    今天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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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干了半年被公司辞退怎么补偿
    干了半年被公司辞退怎么补偿
      干了半年被公司辞退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我国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
    劳动合同书
    今天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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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写了欠条到时间还不了钱会被判刑吗
    写了欠条到时间还不了钱会被判刑吗
      写了欠条到时间还不了钱一般不会被判刑,若当事人存在敲诈勒索等情形时可能会被判刑。欠条的写法是应写明双方基本信息、借款
    债权债务常识
    今天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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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写了欠条给别人被起诉怎么办
    写了欠条给别人被起诉怎么办
      写了欠条给别人被起诉是需要当事人尽快还款的,如果欠条中有约定违约事项的情况下,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如果没有约定且造成
    欠款纠纷
    今天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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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条过了三年怎么处理
    欠条过了三年怎么处理
      条过了三年的处理方式是欠条超过诉讼时效后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者当事人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欠条的诉讼时效是三
    债权清理
    今天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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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写欠条和借条有什么关系吗
    写欠条和借条有什么关系吗
      写欠条和借条的关系是相互关系,两者都是属于债权债务,如果存在纠纷时,该欠条和借条是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欠条
    欠款纠纷
    今天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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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写欠条和借条哪个好
    写欠条和借条哪个好
      写欠条和借条是借条好,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律含义不同、诉讼有效期不同、举证不同等。借条去公证处公证有效的,只要是双方的真
    借款
    今天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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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危机名词解释
    债务危机名词解释
      债务危机名词解释是在国际上负债数量较大,且超过其清偿能力,导致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危机的处理方式是企业可以采取宣告破
    债权债务常识
    今天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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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摩托车未成年无证无牌驾驶怎么处罚
    摩托车未成年无证无牌驾驶怎么处罚
      摩托车未成年无证无牌驾驶的,会被处以两百到两千元不等的罚款,虽然不会被拘留,但是会被要求由家长或监护人带回严加管教。
    交通事故处理
    今天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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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横穿马路被撞责任划分标准最新
    汽车横穿马路被撞责任划分标准最新
      汽车横穿马路被撞责任划分标准有以下几点,第一点是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二点是机动车之间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今天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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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完车多久可以上牌照
    买完车多久可以上牌照
      买完车当天就可以上牌照,整个上牌流程大概需要3-4个小时。买完车必须先交购置税,再上牌照。上牌的费用主要包括新车上线
    汽车知识
    今天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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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年审过期扣几分
    车辆年审过期扣几分
      车辆年审过期扣三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车辆需要年审但是没年审,年审过期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的罚款,驾
    交通安全常识
    今天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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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怎么处罚车主
    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怎么处罚车主
      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会惩罚机动车车主处以二百元的罚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会处以警告或
    汽车知识
    今天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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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换驾照网上怎么操作的
    换驾照网上怎么操作的
      换驾照的网上操作是,首先登录交管12123app;其次选择期满换领驾驶证;再次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以及取件的方式并核
    汽车知识
    今天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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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德县律师文集
  • 贵德县律师案例
  • 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相应的,在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由于原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应当进一步针对被告主张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对于法官来说,即面临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问题,此时的结果责任仍应归于原告,由原告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廉高飞律师
    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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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
    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
    张伟律师
    2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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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
    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张伟律师
    2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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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知识
    设单位或房屋售出单位;十分之一以上业主联
    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知识
    李勇律师
    200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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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辩护词 ——汤某峰涉嫌诈骗罪一审
    8年12月23日双方《借款协议》57份,协议中借款金额合计达363万元,协议约定年化利率为0%。但是实际上每次借款前双方约定“借款10000元,实际到账8000元,借期一周。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将未能偿还的款项计算在下次借款协议中。”协议签订后,汤某峰向孟某芳支付借款,孟某芳也依约还款。汤某峰通过微信、支付宝共计向孟某芳支付借款665569.18元,而孟某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还款达到1132612.18元,支付利息467043元。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到城东区人民法院。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汤某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汤某峰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通过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向被告人询问情况,结合被告人的供述、法庭的调查、庭前会议查清的事实,根据公诉人的指控以及法律规定,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犯罪定性有异议。理由是:每次签订《借款协议》之前,双方对于取得款项、返款数额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后才签订《借款协议》,汤某峰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纵观整个起诉书,包括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也没有显示汤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某一事实,让孟某芳产生错误认识,导致孟某芳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汤某峰取得该财产,使孟某芳受到财产损失。具体分析如下:一、公诉机关的犯罪定性不准确,汤某峰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汤某峰通过北京人人信科技有限公司今借到平台向孟某芳出借款项、收款过程中,即使存在“砍头息”以及约定过高利息的情况,但在放款之前已经告知借款人实际可以取得多少款项、还款数额、还款周期,并得到孟某芳同意的情况下双方才自愿签订《借款协议》,即使利息过高也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汤某峰也是按照事先约定收回款项,根本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根据“被害人”孟某芳2019年7月10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问:既然合同上约定的利息是0%,为什么后期会产生这么多利息?答:因为在合同没签之前,我俩在微信上口头约定了他借给我10000元,周期为7天,一周的利息为2000元,当时由于我父亲生病住院需要钱进行治疗,所以我就没有多想,就从他那里借了钱”(第2卷P55)根据“被害人”孟某芳2019年10月28日的第二次询问笔录:“问:当时你们是否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答:约定了,当时汤某峰说每次借给我借款10000元,必须扣除2000元的利息,我当时也是认可的”(第2卷P60)通过“被害人”陈述能够获悉,借款人孟某芳在通过“今借到”借贷平台生成借条时,对于实际形成的借条金额(即应还款数额)为10000元,以及实际可以获取的数额是扣除砍头息之后对应的8000元(即“得不到全款”)等情况是明知的。同时双方在放款之前对于还款期限、逾期以及续签等情况,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本案在认定汤某峰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时,要充分考虑在双方均知情的情况下,该等行为不可能导致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不可能导致借款人基于“认识错误”而支付款项的危害结果,因此本案中汤某峰没有实施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欺骗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借款人孟某芳对于存在“砍头息”的情况、能够实际取得多少款项、承担多少利息和借款周期、逾期以及续签等事实都是明知的,并没有产生认识错误,没有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汤某峰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对于民间借贷、高利贷案件是否成立套路贷犯罪,《人民法院报》2019年6月20日刊登的《》的理解与使用》,其指出: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本案中,汤某峰并没有在约定期限到期时故意玩失踪达到让孟某芳支付高额利息的目的,相反,每次在即将到期时都是提醒孟某芳及时还款。首先,借款人在向汤某峰借款时,对于“事先扣除百分之二十的利息”的情况是知情的,因此对放款时存在“砍头息”,并没有导致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换言之,借款人明知实际只能取得8000元,但是7天借款到期时需要还款10000元,仍是同意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其次,讯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汤某峰都是在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时,才会要求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因此借款人对于逾期需要承担的责任,根本没有任何的认识错误。换言之,即使在借款人借款将要到期、汤某峰进行微信、电话催还时,并且再次告知逾期将要重新签订《借款协议》,支付逾期利息时,借款人也完全可以按照新约定及时归还款项,但是借款人并没有及时还款。再次,本案中借款人为什么愿意支付砍头息、逾期利息?原因并非是借款人“被骗”,而是基于双方的事先约定或是为了再次进行借款。二、既然是高利贷,为什么借款人孟某芳还要自愿不断还款?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借款人还款原因主要体现在如下两点:首先,“被害人”孟某芳为什么愿意支付高额利息,第一个原因是由于双方的事先约定。即借款人事先就知道到期后的还款责任,因此即使双方约定的利息超出民事法律规范保护的民间借贷的利息范围,但也属于双方合意的结果。其次,“被害人”孟某芳的陈述可知,本案中前后57次从汤某峰处借款、还款,且借款并非都是为了“借新还旧”。孟某芳的陈述亦证明本案中也出现过没有逾期还款的情况,对于没有逾期还款的,汤某峰也仅仅是收取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因此,对于正常还款的孟某芳,其并没有认为自己“被骗”,但是办案机关却将这些借款人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认定为诈骗数额,这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借款人孟某芳愿意支付“高额”利息的原因,是为了能够再次从汤某峰处进行借款。基于在没有被催收的情况下正常还款,一个完整的借款、还款流程就已经完结。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百分之二十的利息中绝大部分甚至能够受到保护,办案机关将该利息认定为诈骗数额,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诈骗数额可以认定为:孟某芳支付的数额-汤某峰实际出借的数额-法律支持的法定利息-汤某峰已经偿还的数额。《起诉书》错误的将双方事先约定的“砍头息”(因砍头息超出民事法律规范保护)的过高利息等同于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欺骗行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法律定性问题,即借贷双方在双方自愿签订《借款协议》的情况下,收取砍头息是否成立诈骗罪。本案在对涉案行为进行定性时,要明确两点问题:第一,单纯的高利贷虽然涉嫌违法,但并不构成犯罪。第二,本案在认定汤某峰构成什么罪名时,极容易出现错误的入罪逻辑,即办案机关先将整个案件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将本案定为诈骗罪的结论。这无疑是脱离了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对汤某峰进行入罪。辩护人认为:在认定诈骗罪时,必须严格依据诈骗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认为其构造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信假为真)——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等一系列连锁行为。具体到本案,核心问题是汤某峰到底有没有实施足以导致借款人孟某芳产生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以及借款人孟某芳到底有没有真的因为认识错误而处理了自己财产并受到损失。本案中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人孟某芳在借款时很清楚能借到多少钱、要还多少钱、借款周期等约定内容。事实上我们应该看到汤某峰与借款人具体约定的实质内容,汤某峰是和借款人约定了出借8000元、7天后还10000元,利息通过砍头息的方式收取,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因为《借款协议》上的出借金额与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不一致,就认为是诈骗罪。2019年6月2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的理解与使用》,其中观点指出: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因此,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行为人在最终财产的取得上,一般与原本金及约定的利息数额相差巨大。从实质层面分析,借款人明知道是借8000元还10000元,汤某峰没有欺骗行为、借款人也没有被骗,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套路贷”,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四、本案《起诉书》认定的涉案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本案没有提供《起诉书》认定涉案诈骗金额为467063元的依据。第二,公安机关制作的仅有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没有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的数额,不能排除其他的合理怀疑,此数额依法不能认定。第三,《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金额共计467063元,但公安机关并未收集到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没有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的数额,不能证明该等数额属于诈骗行为的犯罪所得。五、本案的被告人汤某峰和被害人孟某芳到底谁涉嫌诈骗罪问题本案被告人汤某峰,尽管是在网上给不认识的被害人孟某芳借款,也没有像其他诈骗罪嫌疑人一样,通过匿名或者虚假的身份证号来签订《借款协议》,而是通过实名签订合同、出借借款,并在合同到期时及时催款。由于双方对《借款协议》内容都是在签订协议前口头约定好的,所以不存在诈骗行为。否则作为受过高等教育具有本科文化程度的被害人孟某芳不可能被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汤某峰在8个月骗了57次。反观“被害人”孟某芳在本案中的表现:“称自己父亲病重住院需要钱向汤某峰借钱57次,具体其父亲患的什么病、住哪家医院不清楚、没有证据来证明;现有证据至少可以证明的是从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12月23日8个多月的时间里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据我所知,在病床紧缺的青海好像还没有一家医院能够让一个病人连续住院八个多月;被告人汤某峰信以为真,每次都将借款借给了被害人孟某芳,截止被害人孟某芳报案时,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孟某芳尚欠7万元没有还清。事实上,通过刚才庭审对《孟某芳支付宝、微信、建行卡交易明细》这一证据的质证可以证明,孟某芳从来都没有向任何一家医院缴纳过住院费用。”并且,自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8月6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孟某芳不但骗了汤某峰的钱,同时还骗了宋某英25000元、孟某海1万元、李某威9万元、阎某忠576000元、郭某4万元、刘某军6万元、汤某娜30500元、滑某113200元、陆某韩11857元等9人的钱。根据上述事实情况可以看出,从理论上来看,本案中被害人比被告人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已知证据非要定个诈骗罪的话,也应该定被害人孟某芳涉嫌诈骗罪,而不是汤某峰。六、本案到底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汤某峰和被害人孟某芳之间的纠纷,完全可以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内作出恰当的法律责任追究。刑法作为最严厉的犯罪惩罚手段,必须恪守谦抑审慎的原则。故,对本案被告人汤某峰作出非犯罪化的评价,符合证据裁判的要求,也契合当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理性法治社会对定罪量刑的尊重。综上所述,汤某峰只是为了赚取一些利息,即民间所称的高利贷,并且汤某峰在通过借款、收款的过程中,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借款人孟某芳主观上亦没有产生认识错误,汤某峰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希望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特殊的实际情况,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汤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恳请法院依法对汤某峰作出公正判罚,判处被告人汤某峰无罪。另外,西宁市城东公安分局把本不该立案的民事案件以合同诈骗罪立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把本不该起诉的案件以诈骗罪起诉到法院,希望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及时纠错。我的辩护意见发表至此,谢谢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庞文波2021年8月5日【裁判结果】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提起撤诉,最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青0102刑初1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撤诉。至此,本案审结,当事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辩护词 ——汤某峰涉嫌诈骗罪一审
    庞文波律师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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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功案例--运输毒品案一审
    后坐在副驾驶员后面的位置上,马某尼拿着一个红色塑料袋第二个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上,马某斋一家三口第三个上车坐在最后一排,行李全部放在后备箱,一中年男子第四个上车坐在副驾驶后面的位置(马某华把此座位让出后坐到了驾驶员后面的座位上),马赛飞某上车后马某华又将自己的座位让给马赛飞某,马赛飞某将自己带的两个包放在脚下随身看管。期间,没有人换过座位。车行至平安时,坐在副驾驶后面的中年男子从右侧车门下车,后车行至西宁韵家口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马赛飞某随身携带的绿色包中和其身上查扣了毒品。民警对整车进行检查时,从驾驶员后面的座位下方发现外层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内层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一包。经青海省公安厅刑鉴定文书鉴定:马某华持有的外层塑料包装的白色块状物1包,净重49.18克。经号鉴定文书鉴定:送检的小包疑似毒品黑色包装袋上擦拭物,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马某华,支持为马某化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检察院以此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运输毒品罪追究马某华的刑事责任。【裁判结果】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提起撤诉,最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青01**刑初**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撤诉。至此,本案审结,当事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成功案例--运输毒品案一审
    庞文波律师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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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谢XX与马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公民身份号码:63212XXXXXX,深圳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焊工,住青海省XX县X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勾健,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XX,男,回族,1995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XXXXX,个体,住西宁市城西区XXXXX号楼X单元XXX室。被告: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X支公司(以下简称“X保财险X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64XXXXXXX,住所地,西宁市XX区XX路XX号X号。负责人:唐XX,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男,汉族,1987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319XXXXXXXXX,该公司XX运营中心员工,住西宁市XX区XXXX室。原告谢XX与被告马XX、X保财险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勾健,被告马XX,被告X保财险X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马XX赔偿原告谢XX残疾赔偿金116676元;住院伙食补偿金2240元;营养费2350元;误工费13865元;护理费9992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失补偿金5000元;鉴定费1200元;以及后续整容等治疗费。二、判令被告X保财险X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就上述款项进行赔偿。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5日,被告马XX驾驶青ATXXXX号XX牌出租车沿西宁市XX区XX南路由东向西行驶到XX建设工地门前处时与在此处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原告谢XX相撞,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认定被告马XX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被告就原告损失未予赔偿,故请求法院支持上述诉讼请求。被告马XX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原告住院期间我方已全额垫付医疗费并进行护理。肇事车辆在被告X保财险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请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被告X保财险X支公司辩称,原告所主张费用有证据证实的合理部分,我方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鉴定费及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不同意负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5日,被告马XX驾费青A们XXX号XX牌出租车沿西宁市XX区XX南路由东向西行驶到“XX建设工地”门前处时与在此处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原告谢XX相撞,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认定被告马XX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入住西宁市XX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至2018年11月16日出院,住院治疗37天,住院期间所产生住院医疗费均由被告马XX支付。2018年11月21日,经被告人保财险XX分公司委托XX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就原告伤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头面部等部位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多处裂伤构成九级伤残。后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导致纠纷产生。另查明,青ATXXXX号XX牌出租车所有人为海X,经本院释明,原告表示不追加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该车辆在X保财险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额为5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后续整容等治疗费,庭审时原告未提供相关鉴定意见或医嘱等证据加以证明具体费用数额。就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证、住院病历、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马XX驾驶青ATXXXX号XX牌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理应依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青AX号XX牌出租车在X保财险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先由承保交强险的X保财险X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X保财险X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及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部分,由被告马XX予以赔偿。现根据查明事实对原告损失作如下认定: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被告虽主张住院期间由其父亲进行护理,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依据原告庭审时的陈述,住院期间被告父亲护理期限为7天,同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出院后仍需继续护理,亦未提供护理人员的相关工资证明及因护理实际减少的工资数额,故参照2017年西宁地区护理人员平均工资4510元予以计算,原告谢XX主张的护理费扣除被告父亲在住院期间护理期限的基础上应予支持4510/30*(32-7)=3758.33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虽提供了电焊工资格证书及工作单位证明,但依据该工作证明,原告并非享受按月发放的工资,而以其实际所干天数享受劳动报酬,故参照焊接工程技术人员平均工资6798元及医院建休时间计算,应予支持6798/30*47-=10650.2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原告的住院时间及西宁市公务员出差补助70元,应予支持32*70=24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医院虽未出具加强营养的医嘱,但原告受伤住院理应加强营养,依据住院时间原告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32*50=16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原告户口虽为农村户口,但原告已考取电焊工资格证书,并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及在城镇居住生活的租赁合同,故理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依据鉴定报告原告该诉讼请求计算合理,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有票据证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及后续治疗费,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被告已向原告赔偿了残疾赔偿金,且原告伤情较轻,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部分应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谢XX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240元,营养费1600元,护理费3758.33元,误工费10650.2元,残疾赔偿金116676元,鉴定费1200元,总计136124.53元,被告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X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谢XX134924.53元。二、被告马XX赔偿原告谢XX鉴定费120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谢XX要求被告马XX、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X支公司赔偿后续整容费、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61元,由原告谢XX负担361元,被告马XX负担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XX与马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勾健律师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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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XXXX有限公司与胡XX等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
    再审申请人):陕西XX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XXXX3号楼X单元X楼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G。法定代表人:卫XX,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总经理助理。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胡**,男,汉族,1972年5月2日生,个体,住河南省XX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勾健,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告:严XX,男,汉族,1961年5月6日生,无业,住四川省XX县,现***监狱服刑。再审被告:景XX,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生,个体,住青海省XXX市。申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陕西XXXX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再审被告严XX、景XX合同纠纷再审抗诉一案。原由胡**起诉陕西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后,XX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并向胡**及XX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经调解作出(2015)西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XX公司向青海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青民申字第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陕西XXXX公司的再审申请。XX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通过XX州人民检察院向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监督申请。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7)青民抗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再审立案,期间应被申请人胡**申请,本院追加严XX、景XX为再审被告。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后于2018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X出庭。申诉人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王XX,被申诉人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勾健,再审被告严XX、景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意见,1、调解依据的合同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签订,属无效合同。本案中,严XX并非陕西XXXX公司的工作人员,亦未获得公司的任何授权,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严XX伪造该公司印章,冒用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从中获取利益,后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严XX与胡**签订合同的行为,并非陕西XXXX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伪造公章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对账单均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民事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进行调解,但本案调解依据的证据均系严XX伪造公章形成,法院在事实未查清的基础上出具的调解书,应当予以撤销。2、严XX无签订合同的代理权。严XX私自签订合同的行为未经陕西XXXX公司授权或追认,应由其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严XX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陕西XXXX公司的名义与胡**订立合同,该行为未经陕西XXXX公司追认,对该公司不发生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严XX应对其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严XX利用伪造的公章参与诉讼,逃避个人责任,该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规范定。3、严XX无参与诉讼的代理权,其代理行为不应产生法律后果。严XX在未获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伪造陕西XXXX公司授权委托书,参与民事调解,做出对陕西XXXX公司不利的意思表示,该调解书并非案件当事人陕西XXX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调解的自愿原则。本案中,严XX伪造授权委托书参与诉讼的行为,使法官作出与案情情况不符的事实判断,并以此进行民事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胡**据此调解书申请执行,法院查封陕西XX建筑工程有公司账户并将该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此行为严重妨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致使国家利益受损,该调解书应当予以撤销。陕西XX公司申诉称,严XX伪造XX公司印章签订合同,并进行诉讼及调解,对公司造成不利后果。请求再审予以纠正。再审被申诉人胡**辩称,1、严XX使用XX公司资质作为施工单位,胡**为施工单位的混凝土供应商,此时是没有能力分辨严XX是否有XX公司的代理权;2、从证据中可以看出XX公司应知道具体情况该资质是从XX公司青海分公司取得。现诉讼请求款项已履行完毕,XX公司应与其他几人另行诉讼。再审被告严XX辩称,未私刻印章,刑事判决是错误的。我是正常招投标的,没有做违规的事情。再审被告景XX辩称,私刻印章的事情认可,并已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胡**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643362元货款;2、判令被告XX公司偿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56932.17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原审中经调解由胡**与XX公司达成协议:一、被告陕西XXXX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胡**货款643362元及利息28466元;二、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陕西XXXX公司承担。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及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再审被告严XX在XXX市X树山景区游客服务中心项目招投标时,因无公司资质,不能进行招投标,严XX通过再审被告景XX从景某某(景XX之弟,陕西XX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处拿到陕西XX公司资质,之后严XX、景XX伪造XX公司印章,严XX以XX公司名义进行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承包XXX市X树山景区游客服务中心招投标项目。2012年底严XX与胡**约定,由胡**向严XX承包的XXX市X树山景区游客服务中心项目部提供建设所用混凝土。2013年5月20日严XX与胡**经对账,双方约定总价款为750665元,严XX向胡**付款107303元,下欠胡**643362元;双方对上述内容签订《X树山景区游客服务中心项目混凝土用量对账单》一份,施工单位处由严XX盖有伪造的“陕西XXXX公司X树山景区游客服务中心项目部”印章,供货方处由胡**签字署名。胡**在未收到剩余款项643362元的情况下,将陕西XX公司起诉至XX州中级法院,请求支付剩余货款计逾期利息。2015年3月31日严XX用盖有伪造的“陕西XXXX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提交至XX州中级法院,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该案调解,并于当日达成调解协议,经由XX州中级法院作出(2015)西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案由XX州中级法院对陕西XX公司启动执行程序。2015年9月8日陕西XX公司以严XX伪造公司印章为由向德令哈市公安局报案,请求依法追究严XX刑事附带民事责任。2016年9月5日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以严XX、景XX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2月27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280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严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景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20日混凝土用量对账单明确为尚欠胡**643362元。对胡**供货(混凝土)用量及价款,胡**、严XX均无异议。严XX对其以XX公司名义及使用伪造印章承包X树山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工程的事实及以XX公司名义与胡**在供货合同中因混凝土款发生纠纷,并在我院达成调解协议,导致XX公司被执行等事实,在本案原审调解后执行阶段的和解协议中均予以认可。严XX在该和解协议中对尚欠胡**货款643362元和利息28466元予以确认。再审被告景XX对共同伪造印章并由严XX使用签订承包合同、进行诉讼的事实均予认可。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中再审被告严XX对伪造XX公司印章进行否认,但在原审调解执行阶段其对以XX公司名义签订承包合同,并与胡**供货合同、签订混凝土用量对账单,在发生争议后进行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均予认可。对伪造XX公司印章相关情况,景XX陈述认可其参与伪造印章,并由严XX使用以XX公司名义签订承包合同、进行诉讼。该事实有XX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2016年3月2日出具宁公物受(文检)字6001号印章检验鉴定书证实,严XX在本案涉及的《X树山景区游客服务中心片区项目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在本院达成调解协议时,均使用伪造的XX公司印章。德令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的刑事判决证实上述事实,严XX、景XX并因此而被判处刑罚。对本案诉讼涉及供货数量及价款明确,当事方无异议,应予认定。本案中XX公司与胡**不存在合同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XX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严XX、景XX在本案中作为伪造印章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景XX因伪造印章被判处刑罚,已承担了刑事责任;严XX作为既有伪造印章行为,并以伪造印章实施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进行诉讼等行为,虽然也同景XX同时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亦不能免除,应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承担其个人行为而形成的民事责任,即本案中严XX应承担支付胡**货款(混凝土款)及利息的责任。景XX除伪造印章外未参与严XX上述民事活动,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本院作出(2015)西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时,严XX、景XX二人伪造XX公司印章事及严XX使用该印章以XX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事实尚未查清;根据现已查明事实,该调解书内容签订并非XX公司意思表示,故应予撤销。因此,申诉人陕西XX公司的申诉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之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二、再审被告严XX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胡**货款643362元及利息284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申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陕西XXXX公司、再审被告景XX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再审被告严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XXXX有限公司与胡XX等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
    勾健律师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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