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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谈律师工作
    夫妻,于2015年经昆明中院二审判决离婚,婚生子李某甲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李某甲年满18周岁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款项合计847956元。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了部分款项,仍拖欠部分款项未执行。李某某为了从法院的失信人员名单中解除,遂与张某进行和解,二人签订了一份名为“情况说明”的协议,约定儿子李某甲上高中三年向学校所支付的所有学杂费用由李某某全部承担,而其余未执行款项不再承担。执行法院将李某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解除,并下达执行终结裁定书。后来李某甲高中三年(期间其年龄为17-19岁)的学杂费和学校收取的一些补课费在内共支出近10万元,李某某要求张某先行垫付,等三年学业结束再一并结算支付。李某甲高中毕业上大学后,张某经向李某某索要遭到拒绝,2000年9月只好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张某、李某某二人离婚后,张某也就李某甲的抚养费问题向法院对李某某申请过强制履行,抚养费的执行案件也已执行完毕;二人之间还涉及其他多起诉讼,如案外人起诉二人共同还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李某某诉张某追偿权纠纷等多个案件。二、办案过程及结果1、案件当事人的确定,即三人里如何列举和确定原告和被告。本案案件的由来是离婚男女双方张某和李某某之间签订的名为《情况说明》的协议约定,张某是主张权利一方,李某某是悖离契约应该承担责任的一方,故张某为原告,李某某为被告。但是原告张某主张的又是其儿子李某甲就读高中三年的学杂费等费用,且三年期限从17岁至19岁,又历经未成年至成年,主张权利时已成年,本来已成年的李某甲可以单独起诉主张,但又考虑到所主张的费用实际由其母亲张某支付,故以李某甲一人主张存在着被认定为主体不适格的风险,于是确定张某和李某甲二人共同作为原告,草拟诉状。2、当事人立案受阻,管辖出问题。多年来,涉及张某与李某某的系列纠纷案件数太多,且张经济困难等原因,本律师对此案原本也只是义务帮忙,为其写诉状和整理证据清单,告诉其相关诉讼流程,张原来也不打算正式委托律师,但是其去立案跑了两次还是受阻。因不属于抚养费纠纷(抚养费纠纷可以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且在昆明立案可以不用原告来确定和选择案由,立案时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去昆明某区法院立案。但是法院以离婚诉讼及其他一些诉讼文书所列的被告李某某的住所地要么为外省的户籍地,要么是已超过了两年并不能代表现在还是其实际居住地,故无法立案。于是我们律师正式介入代理,在无法实际出具李某某现实际居住地证明的情况下,采用调取近期李参与其他诉讼时所填写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定书,总有一份可以确定其现在昆明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实际居住地址,从而才得以立案。3、一审判决胜诉,但是法院的说理并不充分。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其出具《情况说明》以后,已完全履行了原离婚诉讼生效判决确定的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而抚养费又包含了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本案案由应为抚养费纠纷,原告系重复诉讼,且李某某高额的私立高中学费远远超出了一般教育费标准,应该由其监护人张某自行承担,与被告无关。据此,实事求是地讲,本案应存在多个争议焦点,为此作为原告律师我们也曾做好的充分准备,一方面在证据上除了相关离婚判决、二人签署的《情况说明》等核心材料以外,重点还调取被告履行离婚判决确定的财产情况,李某甲就读私立高中的前因后果及必要性,原告现不到十万元的诉求金额远低于张某申请执行案中放弃的金额等,另一方面在法庭辩论口头陈述及书面代理词中,我们详细陈述了本案案由为婚姻家庭纠纷而不是抚养费纠纷,情况说明的由来是张某的权利让度,被告违反诚信原则的辩解不应得到支持等系列观点。后果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求,但是并未对争议焦点进行逐一评判,而适用法律上也仅仅只是引用《婚姻法》37条认为,被告应给付李某某涉及到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这多少为接下来的二审所遇到的波折埋下了伏笔。4、二审审判波折。一审赢了,被告李某某提出上诉,反正这些年已离了婚的此二人之间相互起诉或他人起诉涉案太多,几乎每一个案件都要经过二审才罢休,想必此案也如此,李某某上诉也是继续对一审的辩解陈述一遍,张某也认为二审应该很轻松维持原判。于是我们律师并未代理二审,但张一直与律师保持联系。接下来二审以询问的形式进行的审理,询问式开庭就进行了三次,且后两次承办法官均明确同张某讲,合议庭已倾向于认为因教育费包括在抚养费之内,本案构成重复诉讼,要张某做好败诉心理准备。这下张某急了,赶快找我面谈。我自始至终都认为这个官司没有输的道理,于是将一审的代理词稍做整理修改成二审的一份书面答辩,从案由、当事人的权利让度、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陈述。后来,意外没有出现,二审除了在金额上对其中一笔费用未支持予以部分改判以外,基本上支持了一审的胜诉判决。三、典型意义及启示1、准确认定案由很重要。案由问题不只是涉及法院系统内部统计,而是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裁判。就本案来说,如果认定为抚养费纠纷(属于四级案由),则真的有可能让当事人陷入重复诉讼的局面,因为,抚养费包含了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在内这在实践中基本上达成了共识,最高法院在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理解与应用一书中也是持此观点。在实操中,昆明的法院不要求当事人选择和确定案由而由法院立案庭确定(昆明以外的外地法院要求当事人自己确定案由,对此我个人的观点是如果是律师代理去立案,则我认可外地法院的做法),本案一审法院以婚姻家庭纠纷这个二级案由(大案由)立案而不以四级案由抚养费纠纷来立是对的,这样才为当事人赢得官司创造条件。再举一例,在实践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和相关合同纠纷经常被一些法院弄混淆,因前者在《案由规定》里排在前,导到有时昆明的法院将理应定为合同纠纷(包括该项下的三、四级案由)的案件被法院立案时列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从本案律师代理词里对权利让度这一法学概念的论述,说明律师除了具体的法律以外,掌握一些法学理论的重要性。在代理词中,我既陈述了权利让度(或称权利让渡)在现实中的普遍性、合理性、合法性,也结合两人的系列纠纷和签署《情况说明》的背景论述了这在保持社会稳定、了结当事人纷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3、说清适用的法律条款是代理律师的职责。实践中一些代理律师曾忽视了这一点,将如何裁判彻底交给法官更是不负责。在本案中,一审事发于民法典实施前,一审判于民法典实施后,而一审判决书仅仅只引用《婚姻法》(现已失效)37条,而未引用其他任何法条和司法解释显得说理不足,当然我们律师在本案中的陈述除了该条以外,还引用其他一些新旧法律的法条和司法解释。4、律师是否可以义务提供法律服务?这肯定存在争议或观点不正确。本案的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或者准确地说,我们律师并未完整代理,但是我前述所说的办案过程完全属实。现实中二审案件法院以书面审理为主,在此情形下,书面材料如本案的二审答辩意见应该说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这为当事人赢得了官司。可二审阶段我们律师并没有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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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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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效判决两人共同还款,不等于一方全部履行后可向另一方追偿
    这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的核心是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连带关系是连带债务产生的法律依据。所谓连带关系,就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该关系中,多数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所发生的事项,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因此,连带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中的一人、数人或全部,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每一个债务人都有向债权人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只要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则任一个债务人无论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清偿过债务,也无论他自己应分担的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对于还没有清偿的债务都有清偿义务。连带债务在现实中很普遍,且对债权人来说,有一个原则叫“连愿错告也不能漏告”,即债权人会共同起诉各个债务人一起共同偿还债务。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典》之《合同编》中“合同的履行”一章,条款为第五百一十八条(民法典实施前为《民法通则》第87条类似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该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笔者此文的标题《生效判决两人共同还款,不等于一方全部履行后可向另一方追偿》,说的就是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的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判令由两名连带债务人共同偿还债权人债务,其中一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务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人承担其经济损失的一半,笔者代理被告应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的案例。下面就向大家分享一下本律师团队成功代理的这个追偿权纠纷案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原来曾是夫妻,从2014年女方张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开始,至今二人之间除了两次离婚诉讼(2016年第二次离婚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离婚)以外,还进行了包括离婚财产执行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费纠纷、银行起诉的共同债务纠纷、房产确权纠纷(变更登记)、追偿权纠纷等多个案件。在二人之间没完没了的婚姻家事案件中,此文分享的就是其中之一追偿权纠纷(下期笔者再为你分享二人之间的其他案件)。案情是这样的,原告李某某提起诉讼,称按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所做的判决,其与前妻需共同连带偿还某银行债务本金80余万元,其本人已对生效判决中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在内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现在另案起诉要求其前妻(被告)分担一半的损失。正是面对这个似乎并不复杂的案件,在代理被告出庭应诉中,庭审中出现了有意思的几个片断——在法庭正式开庭前,法官习惯性询问被告能否调解。我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当然可以由我代答:“我们非常理解原告还债的经济压力,但是非常抱歉,很难调解。”不料,法官及书记员的态度可不一样,大声说:“生效判决书确定了是二人债务啊,你们认为判决错误了吧?如果你们不服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并反复质问:“就算提出申诉了,那再审有结果没有?”我于是解释说:“为了法律的权威,我们对生效判决当然没有意见,但是本案是另外一桩独立的案件,按生效判决并不代表本案中被告要还一半或一部分钱给原告。”“为什么?为什么?”此时,我注意到坐在对面的原告代理律师一幅非常得意的样子,似乎这个案件他赢定了。我还是耐心地解释:“生效判决是认定本案原被告二人对银行是连带债务,不是按份债务……”法官稍楞了一下,“开庭,开庭!”之后在经过答辩、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等环节后,临近结束时法官按例行程序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原告自然表示愿意。我还想给原告一个机会,于是回答:“这个案子诉讼费不低,我建议原告撤诉,还可以退一半的诉讼费。”这一次,法官态度变了,没有那么强硬了,开始询问原告是否愿意撤诉。这在我的意料之中。毕竟经过了庭审,虽然原告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我方全部认可,但是却不能证实其主张,其诉求不能成立,法庭也充分听取了我们的意见。说到结果,这诉讼的双方,二人离了婚后,相互起诉对方,几年间官司历来就不断,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只要起诉了,就不会轻意撤诉,甚至打了一审还打二审,特别是男方更是如此。不过,这个追偿权纠纷案件,他虽然没有撤诉,一个多星期后,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但这一次,他并没有上诉。原因或许除了考虑到不低的诉讼费用以外,还有笔者在法庭上所做的有力的答辩意见所折服,毕竟判决书在评判部分里只是简单地说了一句依据民法典第518条的规定,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需要承担责任。以下为本案答辩意见要点,供朋友们学习时参考,不足之处,敬请指正:首先,某银行起诉原被告双方要求还款,以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所做的判决是基于其与原被告之间于2012年7月5日签订的期限为十年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是从合同的相对性及保护债权人即某某银行的合法债权的角度进行。也就是说,按照《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和两级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书的判决,本案的原被告即李某某、张某均有义务履行法院的判决,偿还《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约定的授信人兼抵押权人(亦即某某银行)的债务。但是这是基于贷款合同的合同相对性即某银行的这一方主体而言,并不代表合同的另一方主体(授权申请人)李某某、张某二人内部对两级法院的判决履行完毕后此二人还应该予以平均分担。其次,原告李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张某与其分担其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与某某银行间的借款款项一半的依据是其代被告代偿还了款项,实际上该借款不属于原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某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不属于代被告张某进行偿还。张某并非涉案款项的共同借款人,其本人对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发放借款,李某某领取借款、使用借款、归还借款、履行法院判决等事实情况全然不知情,并且某银行向李某某实际发放借款的时间(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也是在原被告二人于2015年8月10日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这还不包括两人的两级法院的离婚诉讼经历了漫长的时间)之后,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些事实已经法院的判决进行了确认。故李某某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分担一半的费用无事实依据。再次,无证据证实李某某与张某二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的所应承担的各自份额是多少,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由法院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的关键是没有证据证实,对原告所诉的债务被告张某应分担的具体份额。因此,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表明原被告于2015年8月10日离婚后,李某某向某某银行进行的借款事项与被告张某存在其他应由张某承担责任的情形,二人离婚后李某某对张某进行的无理纠缠应当予以谴责而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李某某以追偿权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应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外,张某保留李某某滥用诉权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另案起诉索赔的权利。
    吐鲁番律师-胡常明律师 胡常明律师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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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认定工伤必须审查事发于合理时间内
    横穿翻越路中隔离栏时被一轿车撞击身亡,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田负次要责任。在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中,一审法院曾经认定属于工伤。后用人单位委托本律师代理上诉。【一审法院认定】虽然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了餐食,但并未强制要求职工必须在单位就餐,且劳动者亦享有外出就餐的人身自由。田某某离开单位后径直与同事前往单位附近的烧烤滩用餐,期间一直处于进餐活动中,直至用餐结束返回住处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整个过程处于连续而不中断的状态,故至事故发生时田某红的行为仍属于“下班”途中。【律师意见】工伤认定机关、复议机关和一审法院均忽视和回避了田某某下班后至发生交通事故时超过了三个半小时且事发时已是次日凌晨的事实,导致对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认定错误。田某某事发当晚在下班途中以聚餐的形式“中断”了3个多小时后,其“下班途中”还可自行延续吗?或者说中断以后也不影响认定其之后的行为为下班途中吗?试问一下,本来步行10分钟,结果用接近4个小时(下班至事发3小时零42分钟,再走近10分钟到宿舍,为接近4小时)的时间,也算合理吗?本来晚上9点10分就该到家,结果次日凌晨快1点也才到家,能称合理吗?本来早早回家,可以充分休息或做点家务啥的,结果夜深人静时晚归,能算合理吗?本来按时下班可以保证休息,保障第二天正常工作,结果夜里晚归,严重影响休息及次日作息,这也合理吗……以上种种当然不合理!并且审查合理性是法律的规定,是本案的必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可以认定为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包括具有兜底性质的最后一种即第(四)种情形规定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也规定和强调了必须是“合理时间”(上诉人暂且不提合理路线),即是否为合理时间是必须做审查和认定的。而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不能因其时间较长而认为已超出‘合理时间’的限度”。原来,合理时间是没有时间限度的?!好在田某某等人没有在烧烤滩上吃个通宵,否则这笑话不知该如何收场。这样的判决,这样的错误本来不值一驳,只是一审判决由于错误地认定了当事人之前3个多小时的时间为未中断,仍属“下班途中”而导致后一个离奇的错误出现。对此,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上诉人认为,因田某某下班后在回住处的途中因聚餐而发生中断,未在合理时间内返回住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二审判决】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附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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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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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二审全部改判的合同纠纷案上诉状
    审判实践中,二审法院以书面审理为主,即二审法官审案时主要先看材料。在这种情形下,书面上诉状就显得非常重要。当然,作为实务型的法律工作者,还是简单地对常见的不少律师同行撰写的上诉状谈一点看法。有两种上诉状,其实都不太受欢迎,或者至少说不太可取:一种是排序太多太乱,如一个大问题里包括几个要点,而每个要点中又各含若干个小要点,甚至小要点下面再分出A、B、C、D等来论述,这种文书排序太多太乱,读着很累,也难引起重视;第二种是在上诉状中先详细地用太多的篇幅来阐述自己认为的事实,然后再逐一列举一审判决存在的种种错误,认为一审裁判如何如何不公,这种文书说理性不强,效果其实也不好。其实,具体案情如何,法官先查看的是一审判决等材料,至于过多地评价一审裁决不公之类的话,实际意义不大。对以上这两种文书出现的弊端,应该说大家都清楚,我的观点其实也并不新颖,相信律师同行和朋友们都认可。遗憾的是,在律师实操中,这两种情形的上诉状还是经常出现。今天我向大家分享的是笔者成功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二审诉讼案件。此案涉及本诉和反诉,核心争议是双方签订的《休闲经营项目承包协议》是否有效。一审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赔偿,而被告反诉称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合同已履行期间所支付的费用等。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判决支持了被告的反诉请求。胡律师团队代理上诉,结果二审法院完全改判,判决合同有效,已履行期间内收取的费用30万元不用返还,几乎支持了一审原告的全部诉求,并判决驳回了对方的全部反诉请求。此文便分享本律师的民事上诉状,与各位同行、朋友进行交流。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核心争议就是”合同是否有效“。但是上诉状中,这一核心点是分多个部分逐一展开,并非只是做为一个要点来陈述。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市某某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00*******X住所: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为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某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J。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9层。法定代表人:勤某某,职务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张某,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无业,户籍地为昆明市*******。原审第三人:吕某某,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昆明市盘龙区*******。上诉人昆明市某某公园与被上诉人云南某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吕某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21473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昆明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21473号民事判决书所做的第一、三、四项判决,维持第二、四项判决;二、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上诉人昆明市某某公园的一审全部诉讼诉讼,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休闲经营项目承包协议》,由被上诉人支付租金150000元、违约金45000元及律师费;三、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云南某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云南某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回避和忽视了公园发展、双方签约的目的等核心的客观事实,导致评判错误、认定事实错误1、回避了上诉人作为“为广大市民提供休闲场所、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森林公园,是需要发展,需要不断提升景观的事实。这不仅经上诉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而且也是昆明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难道一审法院只能认为公园只是林地,对公园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改造、开发和建设吗?2、回避了上诉人作为一个法人单位,依法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责和与第三方合作的权利。上诉人依法通过招投标对外签订合同,这是最基本的权利,理应得到认可。国家林业局2016年9月22日修订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这就说明上诉人签订本案合同不需要任何机关批准。3、回避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完全符合国家招商引资政策和普遍存在的行业惯例的事实。4、回避了双方所签订的合同里详细约定了被上诉人需遵守法律、法规、公园管理规定,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建盖永久建筑等条款。5、回避了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公园里的相关休闲项目的建立、建设和发展,休闲经营项目是公园的一部分而不是100亩以内林地的全部的事实。6、回避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法定代人前来协商其却置之不理的事实。正是由于一审法院回避和忽视了以下诸多核心事实和本案的客观事实,导致一审法院对本案在裁判中认定事实过于片面,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裁判不公。二、一审法院将本案的合同定性为林地租赁合同是错误的,并直接导致裁判错误一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及法庭在审理时,均是以“合同纠纷”这个二级案由来定性,而没有进一步细分到合同项下的三级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这是正确的,也符合本案实际,正如一审判决书评判时所说,“根据协议内容可知,休闲项目在签订协议时尚未存在”。这就说明,本案双方签订合同是共同以公园为平台,以林地为依托,通过“项目承包”(而不是林地)的名义,共同开展合作,合作的项目是公园内大坝子下坝这一区域内的“休闲经营”,且面积虽然达近百亩,但是并非全部让其使用(否则价款也绝对不是合同约定的金额),只是在该区域内由被上诉人自主决定具体的经营项目,证照由其办理,并约定了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等。这本是双方互惠互利的合作合同,并不是租赁合同,更不是林地租赁合同。显然这种合作的大前提是不改变林地的性质,使用林地的过程自始至终也得遵循林地是某某公园一部分,被上诉人使用经营合同约定的林地也是提升改造公园景观。也就是说,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并不是出租林地,一审法院对本案合同的定性是错误的,况且,本案从立案庭立案到庭审,再到判决书也是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而不是租赁合同纠纷。三、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约定改变了林地发展林业的用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错误的首先,本案双方合作开发建设“某某公园100亩范围内的区域的休闲经营项目”是合法合规的,也符合招商引资政策和规章规定的“与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建设”的原则。这种做法丰富和提升了公园景观,在现实中是比较广泛和普遍存在的。现实中,一个商场或经营场所,会对外进行不同形式的招商,允许外来资金介入及经营。作为公园,当然也不存在例外。在昆明,各大公园都如此,每个都会有各种不同的经营项目,一方面有经营者(商家)的收费行为,一方面是达到丰富该公园休闲活动的内涵。如昆明某某森林公园(且其林木比某某公园更密集)也有很多休闲项目,有儿童娱乐场、森林小火车、漂流项目,甚至还有美食一条街等,这些休闲项目现经营得很好,也是各商家入驻经营的,当然也是合法的。且并非是某某公园这个事业单位的员工在自主经营,而是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发建设公园的结果,这也是应当肯定和推广的。本案中,双方一审判决书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便称“无论何种休闲项目的经营应当视为对林地用途的改变”,认为涉案合同是“以承包经营为名、行对外出租之实”过于武断和牵强,这种认定是错误的。其次,一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在签合同前的投标文件中提出将“公园大坝子场地打造成一个房车露营基地……”,这是被上诉人的单方设想,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不代表允许其这样做。退一步说,就算按此实施,也不代表此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反《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说明公园内除了不能修建宾馆之类永久性建筑以外,其余的如在林地范围内“进行房车露营基地建设和经营”也并不在禁止的范围内。更何况本案所涉合同100亩林地是相对很荒芜的,不存在珍贵景物,也不属于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至于本案涉案合同签订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即旧法,1998修正)中并无一审判决书引用的“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现第十六条)的限制规定。相反“旧法”第十五条曾规定在不将林地改为非林法的情况下权利人“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当然至关重要的是本案合同签订以后,被上诉人并没有去修建或尝试修建什么露营基地,即其不按合同履行。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决错误1、一审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同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这是错误的。前者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后者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款,本案涉涉合同有无效力,只能引用其一,而不能二者同时引用。一审的做法导致法律规定和裁决相互矛盾,本案的正确做法是应引用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2、一审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在未注明新旧法律的情况下,显然是指现行的新法。但是该新法的实施日期是2020年7月1日。而本案诉争的合同是2018年12月18日,此时该新法还未生效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应适用1985年1月1日实施(1998修正)的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而该旧法中并未规定“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的限制性规定。相反旧法里有前述的相对宽松规定。正是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一审法院的认定和裁决均存在错误。五、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一审判决合同无效是错误的结合前述分析,由于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合同性质认定、评判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最终导致对涉案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上存在错误,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在此上诉人还要补充和强调几点:1、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使上诉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2、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存在擅自转包行为;3、第三人张某、吕某某二人在本案中的真实身份一审未查清;4、被上诉人需对未履行合同及根本性违约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裁判不公,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作为根本性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所提的各项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全部得到支持。此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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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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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纠纷——抚恤金分割
    生育钱X1、钱X2、钱某某(已故)、钱某(已故),与原告何XX未生育子女。2021年X月X日,钱某甲因病去世。其丧事由原告何XX办理,并产生了费用花销。2022年X月X日县XX局宁民发〔2022〕1号文件《X县XX局关于钱某甲同志病故后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批复》确定钱某甲一次性抚恤金为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24元的2倍合计87668元,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合计133680元,共计221348元。2022年10月31日X陕县X局、X县X局审批表确定因钱某甲基本离休费调整,对其产生的抚恤金补发20000元。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钱某甲病故发放丧葬补助费3500元。以上3笔款项均通知家属在钱某甲原单位X县X局领取。原、被告双方因抚恤金等分割意见不一致产生矛盾纠纷,诉至X县法院。【办案过程】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调取了X县XX局钱某甲相关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的材料,确认案涉抚恤金及丧葬费数额,根据相关法律及案涉当事人家庭成员情况,整理代理思路,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整理相关证据,并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情况,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合法权益最大化。【代理思路】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亡后,向死者配偶、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目的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因此,抚恤金既非夫妻共同财产,亦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属于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本案中,钱某甲去世,原告何XX与其儿子钱X1、钱X2作为死者的现存直系亲属均有权主张抚恤金待遇,参与抚恤金的分配,原告何XX作为妻子,与逝者相伴三十年,生活中做到了互相陪伴,付出较多,两人相互依赖程度更深,钱某甲的去世给原告何XX造成的精神打击和伤害比其他亲属更大,且其年事已高。同时,丧葬事宜均为何XX办理。在抚恤金分割时应当多分,丧葬费应全部由其享有。【判决结果】一、死者钱某甲的一次性抚恤金241348元,由原告何XX分得55%即132741.4元,由被告钱X1分得22.5%即54303.3元,由被告钱X2分得22.5%即54303.3元;二、死者钱某甲的丧葬补助费3500元由原告何XX享有。【总结】本案案件最终取得了委托人非常满意的结果,不仅仅体现了办案律师的专业知识水平,更体现出沟通能力在案件办理中的重要性。在充分研究案情后,积极主动与司法人员进行沟通,据此建立良好的沟通模式传达有价值的观点。同时,要通过交流发现对方关心的问题,换位思考,才能顺利切入案件要害,找到案件可突破的关键点,取得理想代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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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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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简析
    一火锅店员工,下班后,先与同事共同去火锅店附近吃了约三个小时的烧烤。烧烤结束后步行回一公里多以外的家中,横穿翻越路中隔离栏时被一轿车撞击身亡,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田负次要责任。【问题】事故时是否属于上班途中。【一审法院认定】虽然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了餐食,但并未强制要求职工必须在单位就餐,且劳动者亦享有外出就餐的人身自由。田某某离开单位后径直与同事前往单位附近的烧烤滩用餐,期间一直处于进餐活动中,直至用餐结束返回住处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整个过程处于连续而不中断的状态,故至事故发生时田某红的行为仍属于‘下班’的过程。【胡常明律师意见】笔者代理用人单位上诉中指出,田某某下班后用长达三个多小时的时间进行聚餐的目的和以下班为的目的情形并不相同,认为田某红的聚餐活动至发生交通事故处于下班途中是错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田某某下班后与其他人员相互邀约用三个多小时的时间去聚餐,其目的是什么,是以“下班为目的”吗?对此一审法院认定了“虽然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了餐食,但并未强制要求职工必须在单位就餐,且劳动者亦享有外出就餐的人身自由······”,这些并没有错,但是问题的关键是田某某等人用长达三个多小时的时间吃饭这一系列行为的目的是什么,难道还是以“下班为目的”吗?从基本的常识和逻辑上说,吃饭的目的就是解决生理需求即就是吃饭,多人相约长时间聚餐还可以说是解决包括人际交往需求或联络感情之类的目的,但是这些目的中,绝对不能与“以下班为目的”划上等号。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等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至于具体什么是“上下班途中”或者应视为“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上,如果相关的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有规定,当然应遵照规定。对此,人社部发[2016]29号文专门做出的解答,就已非常清楚明确。既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职工在工作场所以外,不是直接为了工作任务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某些受伤应认定为工伤,那么在“上下班途中”的各种具体不同情形所进行的解释当然要“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这种解答既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常识,且也合情合理。因此,田某某从火锅店下班后与其他员工相约用长达3个多小时的时间进行聚餐的行为与下班存在关联,但是其目的绝对不是为了下班。田某某从工作的火锅店至住处,步行只需10分钟,便可到居住的宿舍。这就说明事发当晚田某某与其他员工相约外出聚餐3个多小时的时间及其在该时间段内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下班途中”,也就是说,田某某的“下班途中”其自行中断了3个多小时。对此,一审判决认为“田某某离开单位后径直与同事前往单位附近的烧烤滩用餐,期间一直处于进餐活动中,直至用餐结束返回住处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整个过程处于连续而不中断的状态,故至事故发生时田某红的行为仍属于‘下班’的过程”是错误的。【结论】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
    吐鲁番律师-胡常明律师 胡常明律师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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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拘留一定会坐牢吗?
    之后也是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犯罪证据进行侦查,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说是情节非常的轻微,没有达到立案标准,那么也可以撤案处理,也有可能会转为行政拘留。无论是撤案处理还是刑事拘留转为行政拘留,都代表犯罪嫌疑人已经无罪,案件已经结束,后期也不会被判刑。如果在检察院阶段,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情节显著轻微,或者说是证据不足,那么也有可能会做不起诉的决定。如果经过法院审判,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宣告无罪释放,那么也不会坐牢。未经法院判决的一律不能确定有罪,只有等法院判决有罪,当事人才确定是罪犯。在法院判决前都是涉嫌犯罪。不过在现实中,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在后期无罪释放的概率非常小。如果有家人被刑事拘留,家属及早的委托律师去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益,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减刑缓刑等。
    吐鲁番律师-孙苏炎律师 孙苏炎律师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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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离婚涉及财产怎么收费
    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吐鲁番律师-许仙凤律师 许仙凤律师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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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如何分
    产。二、如果夫妻没有特殊约定的,则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首先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三、如果夫妻二人无法协商如何分割房产的,则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吐鲁番律师-许仙凤律师 许仙凤律师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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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由同事代为提交辞职信属于主动辞职吗?
    为:公司无过错,劳动者无因辞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因法定原因辞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员工辞职是以同事代为提交辞职信的方式,那么这种情况下员工的辞职行为属于主动辞职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预告期的规定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方面是时间有要求,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从而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用工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是形式要求,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除此之外,劳动者以何种形式提交书面材料、是否需要本人签字确认、是否办理交接等,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对劳动者辞职不予过多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涉及多种情况与因素,需要综合“主体要件、意思表示、法律规定”三要素进行审查与考量。一、员工行使预告辞职权的程序和条件一是行为主体要件,首先行为主体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者”,其次该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是一个“自由人”角色,不存在其他限制,如劳动服务期、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等;二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判断,主要考察劳动者辞职时的主观意图,重点探寻、确定劳动者辞职时表达意志是否自由、自主,辞职意愿是否清晰、准确,加之客观效果作为辅助考量;三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往往对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构成要件。比如劳动者辞职权为形成权,意思表示有效传达至用人单位即可。所以,当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遇到员工辞职由同事代为提交辞职信这种情况的话,需要重点判断同事代为提交辞职信的行为是否是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辞职出自于员工本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即使是由同事代为提交仍属于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吐鲁番律师-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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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法律后果浅析
    房买卖合同”为据,提请仲裁或诉讼的案件逐
    吐鲁番律师-苏文玲律师 苏文玲律师
    200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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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二手房须知
    是很富裕的市民来说,暂时买一套相对廉价二
    吐鲁番律师-陶长喜律师 陶长喜律师
    200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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