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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亲情遇上产权纠纷,北京房产律师助您打赢腾房官司
    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赵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享有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居住权与使用权。2、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以及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赵某贤与孙某丽系夫妻,育有赵某康、赵某兰、赵某芳、赵某涵、赵某亚五位子女。赵某涵于2006年1月去世,其配偶先于其去世,周某豪系赵某涵之子。孙某丽于2007年去世,赵某贤于2015年去世。赵某霞系赵某康之女。北京市门头沟区S号房屋(以下简称S号房屋)系赵某贤名下房屋,于2012年拆迁并取得案涉安置房屋。因原告一直与赵某贤共同居住在B号房屋,并与赵某兰一同陪伴照顾赵某贤的日常起居生活,原告在拆迁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且被认定为被征收在册人口及实际居住人口,故原告认为S号房屋的安置房屋中亦应有被告的居住权益。现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房屋的居住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被告赵某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原告的陈述。赵某贤一直是我在照顾,赵某兰一直在上班,原告出生时赵某贤已经六十多岁了,何谈照顾。原告的父亲赵某康已经在S号房屋拆迁时分户出去并获得了一套安置房屋,原告可以继承该房屋。一号房屋是赵某贤的遗产,原告并非赵某贤的继承人,没有对该房屋的居住权和使用权。被告赵某康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已经成家了,没有居住的地方,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被告赵某兰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没有房屋居住。一号房屋是我父亲的遗产,但我父亲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也没有确定遗产的权属。我从1999年离婚后便开始与父母一起共同生活,我是B号房屋的共居人,也是子女中照顾老人最多的人。我和赵某康一起为S号房屋出钱盖房,共同修建,为家庭获得更大的拆迁面积付出最多。被告赵某燕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涉房屋是赵某贤的遗产,赵某霞没有居住权和使用权。被告周某豪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依据拆迁协议提起的本案诉讼,根据拆迁协议第一条第二款载明,B号房屋被征收人为赵某贤,原告系该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口,而非安置人口。根据拆迁协议第二条第一款,回迁安置房屋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安置面积计算的,该次拆迁为产权置换的形式,而非是按照户籍给予安置指标,故S号房屋所获得四套安置房屋均归赵某贤所有,原告要求获得案涉房屋的居住权和使用权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查明赵某贤与孙某丽系夫妻,育有赵某康、赵某兰、赵某芳、赵某涵、赵某亚五位子女。赵某涵于2006年1月去世,其配偶先于其去世,周某豪系赵某涵之子。孙某丽于2007年3月25日去世,赵某贤于2015年8月27日去世。赵某霞系赵某康之女。S号房屋系赵某贤承租的公房,住宅状况为砖木结构,居室1.5间。S号房屋内还有部分自建房,关于自建房建设情况,赵某燕主张自己盖了两间自建房,且有审批手续,赵某贤盖了三间自建房;赵某康主张早期的自建房是赵某贤建造,拆迁之前的四次翻建和扩建均是自己和赵某兰出资建造;赵某兰的主张同赵某康;赵某亚和周某豪主张所有的自建房均为赵某贤建造。2012年6月27日,赵某贤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单位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被征收人为赵某贤,被征收在册人口3人,实际居住人口3人,分别为赵某贤、赵某兰、赵某霞,安置房屋为一居室一套、二居室三套。2013年7月14日,赵某贤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单位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获得安置房屋四套。2021年2月5日,赵某贤之委托代理人赵某康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单位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选房安置协议书》,约定: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为房屋置换,自愿选择安置房屋四套,一号房屋属于其中一套。在征收档案中,有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居委会、北京市F公司、北京W公司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就,载明:2013年……就S号房屋抢建情况进行了研究,最终认定B号房屋抢建房屋73.94平方米。有证房为两间;3号房原为老房,一直是赵某贤居住,……。另,2012年6月27日,赵某贤与赵某康提出申请一份,载明:本人赵某贤,家住B号,因家庭子女众多,且均成家有子女,将北房一间29.72平米归赵某康所有,以上决定为全家共同商议无异议,如出现任何问纠纷及法律问题,与拆迁公司拆迁办无关。赵某康因此获得安置房屋一套。庭审过程中,赵某霞表示S号房屋中有自己单独的居住空间,是面积为18.77平米的自建房,自己自结婚起便在外租房居住,所以要求安置房屋一号房屋也应有自己的居住权和使用权。赵某康对此表示认可,赵某兰表示赵某霞一直跟我一起居住在18.77平米的自建房,赵某燕表示赵某霞在哪间房屋都居住过,没有指定哪套房子给赵某霞,赵某霞从小便在我家居住,一直到初中的时候才回到S号房屋居住,但没有固定的住房。原被告双方均认可S号房屋系赵某贤的财产,该房屋对应的拆迁利益亦属于赵某贤的个人遗产。另查,一号房屋现处于出租状态,该房屋租金亦由赵某霞收取。赵某贤与赵某霞之前并未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居住权,亦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再查,赵某亚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赵某贤名下含一号房屋在内的四套房产、拆迁款及银行存款进行分割,赵某霞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诉讼,主张其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并不同意该案调解。因该案需以本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故裁定中止该案诉讼。裁判结果驳回赵某霞的全部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同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S号房屋系赵某贤承租的公房,自建房依附于公房,赵某霞居住S号房屋系基于与赵某康的家庭成员身份,赵某霞居住期间,赵某贤并未取得S号房屋的所有权。现S号房屋已被征收,因产权单位放弃产权,由作为承租人的赵某贤签订征收协议,取得的征收利益应属于赵某贤的财产。赵某康亦基于赵某贤的同意,另行签订征收协议,取得了一套安置房屋。现S号房屋已被拆除,赵某霞亦结婚另行组成家庭,其并未与赵某贤就一号房屋签订居住权协议,亦未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故赵某霞要求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和使用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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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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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x线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从该线交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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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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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拒不确认或延长停工留薪期怎么办?
    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争议确认申请。出了工伤事故受伤,建议联系专业律师,以免权益受损。
    长治律师-唐海峰律师 唐海峰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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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离婚房子有贷款没还完怎么办理?
    何分割该房产呢?【一、首先把握三点。】1.此类房产实际是个人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完全视为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完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都是不对的。2.不论是用谁的名义和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者用谁名下的银行卡偿还的银行贷款(还月供),也不论偿还月供的时间长短,更不论婚后谁有收入谁没收入或者谁的收入多谁的收入少,只要曾在结婚后有过归还银行房贷的行为,法院一般就会认定婚后的房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3.如果夫妻双方有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婚后财产协议)约定了上述房产的归属,或者如果双方离婚时能够就上述房产如何分割达成协议,则法院判决首先会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因此,下文是指夫妻双方没有或者无法达成约定时,法院分割房产的方法。───【二、法院会如何分割。】1.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给婚前购房的一方(即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的一方)。2.没有还完的银行房贷由得到房子的一方负责偿还,对方不再负担房贷。3.婚后偿还的房贷总额及该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由得房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补偿数额一般是婚后偿还房贷总额及该总额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额的一半(具体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可以结合具体情况提前咨询律师)。───【三、上述法院对房贷房的分割方式只是原则上的,不是唯一的和绝对的。】───【四、相关案例介绍】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签署的《声明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共同遵守,按照约定涉案房屋应由原、被告各占50%的所有权份额。现原、被告离婚,涉案房屋也应按照该比例进行分割。原、被告离婚后孩子虽由原告抚养,但原告已明确表示其今后未计划继续在京工作生活,而相反地,被告及其父母确需继续在北京工作生活,在未有证据显示被告及其父母名下还有其他房产的前提下,涉案房屋以归被告所有为宜。被告虽不同意竞价,但从保护原告和孩子利益的角度,被告仍应按照原告主张的房屋价值计算折价款,支付给原告。至于涉案房屋剩余贷款,也应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故原告应承担的涉案房屋贷款债务为:贷款本金总额141万元+贷款利息总额1792446.5元-已还贷款本息总额,即(4737.94+2840.75)*25个月+(4610.49+2742.89)*12个月+(4133.2+2455.75)*35个月(暂计算至2018年12月)=508321.06元,等于2694125.44元。故涉案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640万元-2694125.44元)*50%=1852937.28元。考虑到涉案房屋实际分割的过程和结果,从照顾女方和孩子的角度,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00万元。
    长治律师-戴允丝律师 戴允丝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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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婚内出轨转账给第三者的钱能要回吗
    功多分财产、成功争抚养权、成功继承遗产无数。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当事人一致好评,具典型成功案例。我们擅于攻克案件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法律分析意见和方案,使胜诉几率最大化!宗旨: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在当今这个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其中第三者插足也是离婚中最常见的因素。有了感情难免就会有财产的纠纷,有些人不但因为第三者家庭破裂,经常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被转给第三者不少,那么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转给第三者的财产,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要回呢?───本案中,高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不属于白某与第三人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事前未经得其同意,事后又未得到其追认,且李某又不属于前述除外范畴的善意第三人,因李某与高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高某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李某在接受第三人赠与的财产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是无权处分行为,并损害了白某合法权益,因此李某不是善意第三人,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民法典中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高某向李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李某应当返还财产。───综上可知,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转给第三者的财产,另一方是可以主张全部返还的。
    长治律师-戴允丝律师 戴允丝律师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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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法院支持精神抚慰金
    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双方未能达到协商赔偿
    长治律师-何富民律师 何富民律师
    201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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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今日在平顺开庭
    师事务所行政部
    长治律师-何富民律师 何富民律师
    201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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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一则案例看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 区分和承担
    甲乙系朋友。某日,甲搭乘乙驾驶的摩托车回
    长治律师-乔四红律师 乔四红律师
    201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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