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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审理原则的适用

      集中审理原则所体现出来的理念,无疑是符合人类认识规律的,是对诉讼规律的科学总结,是人类认识成果的结晶,是审判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目前,集中审理原则已然成为现代法治发达国家广为进行的实践。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均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集中审理原则,并通过强化各种审判程序之配合,促成集中审判之实施。如关于庭审不中断的要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26条即规定,审判是在被召集作裁判人员、检察院和法院书记处一名书记员不间断地在场的情形下进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07条规定:“审理不得中断,应当持续进行至重罪法院作出裁定,宣布审判结束为止。在法官和被告人必要的用餐时间内,审理可以暂停。”在意大利,根据其《刑事诉讼法典》第477条的规定,“法官只能根据绝对的必要性中断法庭审理”。《日本刑事诉讼规则》第179条之二规定:“法院对需要审理2日以上的案件,应当尽可能连日开庭,连续审理。”中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93条也规定,审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终结者,除有特别情形外,应于次日连续开庭。关于庭审中断的时间限制,《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77条规定,法庭审理中断的时间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10日,《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29条亦规定为10日,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93条将这一期限规定为15日,逾期应更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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