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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第二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后,首席仲裁员应当召集其他仲裁员审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纷的事实和情节,研究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查核证据,整理争议焦点。

      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自行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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