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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核准权

      死刑核准权是死刑复核程序中最核心的问题,关系到设立这一程序的根本目的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死刑复核程序能否真正发挥防止错杀无辜和罚不当罪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死刑核准权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变化的过程。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虽然系统的司法体制尚未完全建立,但国家有关部门仍规定,死刑案件必须经核准才能执行。死刑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工行使。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讨论决定: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从而在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的核准权作出规定:凡是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或者审核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一律不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而第一次确立了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行使的做法。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死刑复核程序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受到冲击,死刑核准权被下放给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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