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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绎法律推理

      演绎推理在结构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大前提是那种概括了若干同类个别事物中共性的普遍性判断;小前提是对某一个别事物属于大前提主词外延的一种说明;结论表明该个别事物也具有在大前提中普遍性判断所揭示的属性。演绎推理的逻辑结构可以简单地表述为:所有M是P,S是M;因此,S是P。在成文法国家,法律之适用通常被认为系属于演绎推理形式之运用。即一般法律规定被认为是大前提,而具体生活事实通过涵摄被归属于法律构成要件之下形成小前提,然后通过演绎推理之逻辑结构导出具体法律事实的法律后果。当代中国是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主体的国家,制定法中各种具体规定,是人们进行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所以演绎推理在法律推理中被广泛运用。演绎法律推理具有与一般演绎推理不同的特点。美国法学家史蒂文·J. 伯顿认为,法律演绎推理的关键步骤有三:(1)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大前提。(2)明确表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3)判断重要程度。而其中的真正的问题可能在于“选定大小前提并在它们之间确立一种适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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