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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查阅证言笔录,并在发现笔录的内容与作证的内容不符时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3.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对于其因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补偿。

      5.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防止因作证而遭受不法侵害。

      证人依法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有义务回答公安司法人员的询问。

      3.出席法庭审判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

      4.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5.对于公安司法人员询问的内容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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