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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的救济性权利

      (1)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

      (2)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4)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5)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酌量不起诉,或日酌定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6)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开始。

      (7)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除了以上诉讼权利以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一系列程序保障。这些程序保障对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些程序保障有: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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