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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第三十三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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