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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一百七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七条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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