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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七十九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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