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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四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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