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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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