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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关系成立要件

      根据收养法第5条的规定,送养人须为下列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一是孤儿的监护人。二是社会福利机构。三是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子女送养作为夫妻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但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收养法第10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四是特定情形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收养法第12、13条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未成年孤儿的监护人,必须在征得有抚养义务人同意时,才可以送养该孤儿。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的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被送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权。

      (2)收养作为变更亲属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须合法、.自愿、意思表示真实;被收养人为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须经被收养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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