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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婚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与父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须具备下列条件:(1)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2)该子女的血缘必须来自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3)该子女的出生时间在法定时间内。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受孕既包括传统的自然受精,又包括人工受精(母体内受孕)与试管婴儿(母体外受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婚姻法》第21、23条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1.父母的权利义务。在人身方面主要包括:(1)抚养的权利与义务,即父母哺育、照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保障其健康成长的权利和义务。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与子女一起生活;二是间接地提供抚养费,部分履行照顾子女生活的义务(如提供抚养费享有探望权)。(2)管理教育的权利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父母有预防、制止子女的各种不良行为的义务,以促进子女全面发展。(3)法定代理。民法通则规定父母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子女为各种行为。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父母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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