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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发布日期:2002-8-29

      执行日期:2003-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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