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 法律百科 > 常用法律 > 专利 > 专利法

    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发布日期:2000-8-25

      执行日期:2001-7-1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l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修改决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未分类手动选择分类

    填写联系方式
    悬赏积分
    提交问题
    提问标题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