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行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为单方行为蜕,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单独的意思表示,因为对完成一定的人负给予报酬的义务,在行为人方面无须有承诺,惟以其一定行为的完成为停止条件。其二为合同说(要约说),认为广告人向不特定人所提出的条件是一种要约,此种要约因一定行为的完成而成立悬赏合同。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采纳合同说的案例(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按照合同说,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