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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正

      对任何司法制度而言,公正都带有根本性,而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指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公正的实现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民众对诉讼的信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指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的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孰优孰劣,主要有三种观点:(1)实体优先论。认为实体是目标,程序只是保证目标的手段。(2)并重论,即实体与程序并重,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比做“车之两轮,鸟之双翼”。(3)程序优先论,这一观点认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但当程序与实体发生冲突时,程序比实体优先。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终极目的都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程序公正相对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因为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还可能出现价值冲突,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实体公正对裁判可接受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提供正当性的基础,况且,受大陆法系司法传统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重实践、轻程序”,也要求我们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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