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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概念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不可抗力既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原则。

      不可抗力的必要条件

      不可抗力主要由自然灾害组成,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等。一些社会因素也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例如计划的变更,国家某项政策的调整等,无论是自然灾害也好,社会因素也好,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不可预见性

      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长出海前未听广播天气预报即开船,结果遇上风暴使货物受损。该风暴对于船长来说就不是不可抗力。因为作为海上运输的船长出海前应了解一下当天的天气预报,而天气预报已对该风暴作了预告,船长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未注意应当承担货损的责任。

      2、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不进去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

      3、不可克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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