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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互联网站建设,维护公司互联网站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但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

      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披露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可免予重复披露。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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