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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目前没有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有在今年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下面是意见稿的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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