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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行贿罪

      黄光裕在春节前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引起广泛关注。不过,法律人士指出,虽然此次黄光裕的涉嫌罪名之一为单位行贿罪,而非个人行贿罪,不过这并不当然意味着黄光裕部分罪行的“被减轻”,这之中,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是否归个人所有成为关键。

      中国证券报记者昨晚致电国美电器总裁陈晓,陈晓表示自己身在香港,尚不知道黄光裕被提起公诉的消息,无法评论。

      行贿所得成关键

      黄光裕由于涉嫌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已由市检察二分院于春节前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检察二分院有关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单位行贿罪并不必然意味着黄光裕可能刑期的被减轻。

      行贿罪如果是个人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第390条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此次黄光裕被起诉的罪名之一为单位行贿罪,按照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行贿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刘俊海指出,刑法第393条还规定,单位行贿,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389条、第39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情节严重的,刑期仍然会高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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