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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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