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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条件

      收养条件分为被收养人条件、送养人条件、收养人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条第3点、第(二)条第3点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条第3点、第(二)条第3点、第(三)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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