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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产假的相关规定

      1、产检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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