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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一审法院既然在审理中查明了根据刘斌在公安侦察阶段坦白交待自己和同伙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不仅据刘斌的交待抓获了主犯徐建忠,这一原判只确认立功事实,不适用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不当。立功表现的事实就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主犯应为刘开礼、徐建忠二人,刘斌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从属地位,结合犯意的提起,刘斌参与程度等情况,刘斌具有从情节,希合议庭量刑时对刘斌处罚轻于主犯徐建忠。

      辩护人:沈成华

      二OO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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