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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重庆市红刚律师事务所接受刘开进(被告刘斌之父)委托,指派我担任刘斌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我查阅了全案卷字并会见了被告人。现针对一审判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中认定刘斌、徐建忠与他人共谋抢劫,“共谋”依据是刘开礼和徐建忠商量好之后,通知刘斌参加的,刘斌并没有参加共谋,共谋行为是刘开礼与徐建忠的共谋,徐建忠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中,称是1999年在重庆打工时就和刘开礼认识,刘开礼与徐建忠共谋,抢劫作废铁生意的老板,当时商量抢劫时刘斌并不在场,这在一审庭审中,徐建忠也是承认的——审判长问:“什么情况下说起去抢的?”答:“刘开礼说刘斌欠了公款,他要帮侄儿还帐。”问:“说这话时刘斌在场否?”答:“否,事情发生时才来的。”

      这说明徐建忠、刘开礼主观恶性程度大,而刘斌主观恶行程度小,一审判决中,对这一事实没有作出准确认定,量刑时也没予以考虑。

      二、本案中,刘斌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刘斌刚20出头,涉世未深,面同案犯徐建忠、刘开礼均30多岁,加之刘开礼为刘斌的叔父这些情况以及刘开礼、徐建忠二人共谋抢劫犯案之后,邀约刘斌这些情况来看,刘斌是从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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