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扶养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给予生活上的扶助。扶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包括抚养、赡养和狭义的扶养。
对于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有的国家分别对配偶之间的扶养、亲子之间的扶养和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作了规定,但多数国家只对扶养作了笼统规定:有的规定适用扶养义务人的属人法,有的规定适用扶养权利人的属人法。而1973年海牙《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充分体现了保护扶养权利人的趋势,它规定,扶养义务由扶养权利人惯常居所地法决定,如果根据该法,扶养权利人不能从扶养义务人处获得扶养时,则依扶养权利人和扶养义务人的共同本国法;如果无共同本国法或依共同本国法也不能从扶养义务人处获得扶养时,依受理机关的国内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的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