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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知识产权民事级别管辖标准

      为贯彻实施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的“调整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8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自今年2月1日起,全国法院将施行调整后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的做法,但200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所确定的普通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不直接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去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迫切需要进一步调整和明确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通知》的发布,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稳妥处理有关级别管辖异议提供了依据。

      根据《通知》,本次调整统一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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