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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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