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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伤残等级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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